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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保有前提 保险产品"保证续保"条款不保险?
来源:广州日报 更新时间:2006-04-04

    “保证续保”条款消除了保户对短期医疗险产品“只保健康、不保疾病”的担忧。但是,已连续三年投保了某保证续保医疗险产品的赵先生在到续保的时候,却在保险公司寄来的保证续保须知中赫然发现“在本公司收取保险费之前,发生保险索赔,或被保险人风险发生改变时,本公司保留修改下一年度续保条件的权利”的条款。

    如果未发生理赔,就保证续保;发生了理赔,续保的条件却要改变,难道“保证续保”只是空谈?

    “只要进入保证续保期,期间就算发生理赔,公司也保证续下去。”基于这样的理解,赵先生购买了一款“保证续保”的短期医疗险产品。三年快过去了,日前,赵先生终于收到了保险公司“健康险保证续保核保通知书暨健康告知问卷”。

    续保时才发现续保有前提

    然而,细看通知书,赵先生发现其中的保证续保须知有5条,第2条指出:“在本公司收取保险费之前,发生保险索赔,或被保险人风险发生改变时,本公司保留修改下一年度续保条件的权利。”

    赵先生很纳闷,其他无“保证续保”条款的产品,被保险人上一年没发生理赔,下一年一般也会续保的。发生理赔后,可能免责,可能加费等。若保险公司“保留了修改下一年度续保条件的权利”,保证续保产品与其他不保证续保的产品又有什么差别呢?

    针对赵先生的困惑,记者进行咨询后发现,保证续保产品和不保证续保产品的区别主要在续保期间的保障。

    比如,保户在2002年9月1日投保了该款“保证续保”医疗险,2005年9月1日时,该保户就连续投保满了3年。若2005年8月22日,该保户不幸身患某种疾病,由于尚未进入保证续保状态,那么,保险公司就有可能会先修改续保条件,将该疾病除外,或增加保费,再向该保户“保证续保”,甚至也有可能拒绝续保。但是,若该保户已经过审核同意,进入保证续保状态,那么,假如2005年9月25日,该保户新患一种疾病,不论有多严重,保险公司都不能再对其加费、将该疾病除外,更不能拒保。

    与之相对,假如该保户连续购买的是不能保证续保的短期医疗险,那么,即使截至2005年9月1日之前都没有发生理赔,而在2005年9月25日生病了,则在下一年度,保险公司就可能不允许该保户续保,或者要对其进行加费,或将该疾病除外才给续保。

    保证续保还有期限限制

    赵先生的事例也提醒了广大保户,在购买短期医疗险时,仅仅确定其“保证续保”是远远不够的,还应注意保险公司对“保证续保”所设定的一些“门槛”,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据了解,市面上多数“保证续保”的健康险产品均是连续投保满三年后才具有申请“保证续保”的资格。此外,“保证续保”往往有期限限制。如泰康人寿的“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险”,最高续保年龄限定在64岁。也就是说,获得保证续保权利的保户最多可保障到64岁。(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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