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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应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来源:海风 金融时报 更新时间:2006-04-04
    不久前,一起保险理赔案件受到各界的关注,也引发了业内人士对如何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问题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一位未成年人的母亲病故,母亲生前曾指定这位未成年人为保险受益人。然而,在理赔案件实施过程中,由于投保人生前曾经离异再嫁,这使得这位未成年人受益人的生父和继父在谁能够以他的监护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问题上产生了分歧。保险公司也不得不在二者之间作出艰难的抉择。
  太平洋保险公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对这类案件主要的意见分歧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认为尽管亲生父母已离婚,但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终止,生父仍是子女的监护人,保险金应由亲生父亲向保险公司申请;二是认为母亲和继父结婚后,继父对受益人尽了教育抚养义务,已形成有教育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亲生父亲已经失去了申请保险金的资格;三是认为二者均有资格以监护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在生父继父申请保险金问题上,保险公司普遍认为,受益人的生父和继父均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并避免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可由双方共同或在协商一致后委托一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同样的问题在很多不同类型的家庭中也不断出现。父母双亡,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谁将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父亲去世,亲生母亲和继母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等等。这样的现象都给保险公司理赔提出了很多现实问题。
  这些问题也带给保险公司很多思考,一位保险公司核赔人员表示,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在理赔岗位上储备的保险法律人才还远远不够,很多保险公司理赔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领会还不到位。他认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处理保险理赔案件时,首先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任何人想当然地处理赔案,都很可能发生法律风险,对保险公司造成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保险理赔案件,理赔工作人员应当心系客户,尽可能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给保险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我国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的界定,《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也有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等,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双方均可以以监护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这无疑发生了监护权行使的冲突。
  其实,对于处理成年人的保险金问题,不管哪方面的意见,保险公司最终还是要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在诚信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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