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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联合通知严防不良贷款一剥了之
来源:银监会 更新时间:2006-04-05
    近日,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过程中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有商业银行改 制重组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责任追究问题做出规定。

  《通知》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责任追究工作,建立问责制,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核,对贷款发放、管理、处置、剥离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的原则,严肃查处,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对不良资产剥离中发现的原贷款发放中的违法违规、渎职损失等行为,包括违规发放贷款、贷后跟踪和管理失职、资产保全和处置不当等,以及不良资产剥离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犯罪行为、隐瞒损失等行为,按不同情形和性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从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知》还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交接程序,相互配合做好不良资产剥离和接收工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认真审查交接档案和资料,及时进行资产保全,防止债权流失;对剥离和处置中发现的涉嫌违规经营问题和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通报相关银行和报告监管部门,并协助银行和监管部门追查事实真相和责任人,防止一剥了之,防止少数企业借改革之机逃废债务,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通知》在责任追究报告制度、责任人任用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责任处理情况。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两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监管部门的要求选择典型案例,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商业银行已进行处理的责任人,特别是已向社会公布的责任人,国有商业银行应视情节轻重,限制内部任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要求各金融机构在一定时间内给予任职或录用限制,或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的金融机构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通知》规定,国有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贷款发放、管理、处置、剥离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严厉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通知》要求有关银行将此次不良资产剥离过程中的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等具体情况逐笔上报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国有商业银行1999年至2000年期间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责任追究问题也适用本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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