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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细化基金公司及高管新规
来源:全景网 更新时间:2006-04-05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即将于10月起正式施行,为做好两《办法》的实施工作,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两个相关《通知》(详见第12版),就两《办法》相关条款的执行、新旧规则的衔接及材料报送的具体内容与格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关《通知》对基金公司主要股东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比如,就主要股东须具备“资产质量良好”这一条件,《通知》针对不同的机构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其中,证券经营机构按净资本占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执行;信托资产管理机构按拨备覆盖率不低于30%、资本净额(动态)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执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对于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相关《通知》规定,《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前报送尚未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当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规定重新申报;《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前受理的尚未批复的申请事项,证监会依照《办法》和《通知》规定进行审批。

相关《通知》明确,《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筹建的基金公司,比照原审核程序和要求,应当自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开业申请材料,逾期未能报送完整开业申请材料的,原筹建批复不再有效。

若《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是基金公司股东的,如通过认购新增出资、受让其他股东出资而提高出资比例成为主要股东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股东将出资比例提高到25%以上的;持有25%以上出资的股东提高出资比例的,应当符合《办法》和《通知》规定的股东条件。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是申请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必备的条件之一,有关《通知》规定了基金从业资格的认定标准。《通知》还要求,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应在任职资格申请表中做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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