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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销员未告知关键条款 法院判撤销保险合同
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6-09-04
    浙江湖州市民陆某在保险推销员的介绍下答应购买一份每年保费高达20万元的人寿险,而在他签完确认书之后,却发现原本说定的5年缴费年限成了10年。那么,陆某是否有权撤销这份保险合同呢?

  2004年10月,陆某经人介绍,同意购买一份每年保费高达20万元、缴费年限为5年的人寿险。11月4日,陆某在没有填写投保单的情况下缴纳了20万元的保费。随后,保险公司单方制作了投保单、保险合同等有关材料,陆某的签名甚至也由保险公司"代劳"。

   不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将投保单、健康问卷、保单文件等交给了陆某,并拿出一份确认书要他签名。出于信任,陆某在没有仔细阅读确认书的情况下签了字。

   事后,陆某发现当时约定的缴费年限竟由5年变成了10年,而确认书的内容则是对他人代签行为的追认,并声明保险公司已经向他进行说明。感到受了骗的陆某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并赔偿20万元保费的利息损失。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关键条款没有进行明确的告知,致使陆某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因此这份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陆某因为没有及时审查合同内容,致使保险合同发生效力,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利息损失应由他自己承担。

   法院近日判决撤销这份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返还陆某的保险费20万元,但不承担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5210元,陆某承担300元。


(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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