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免费注册
成功保险网
网站首页新闻关注超级门户买卖保险保险知识百姓保险社会保险保险案例有问必答178圈子成功博客
专业资讯培训基地险种大全保险黄页资料宝库健康生活成功网摘成功贴图保险论坛人才招聘成功搜索
所在位置:成功保险网 > 新闻关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键字: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即将问世
来源:深圳商报 更新时间:2006-10-13

 

 

    10月11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在发布会上表示,保监会和国家外管局正在起草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的暂行办法,估计办法很快出台。办法将扩大投资市场,并切实加强运作监管。


    相关链接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细则出台


    可以投资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额最高可达外管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


    《细则》分总则、申报管理、品种管理、协议管理、投资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七章,56条。引人关注的是,《细则》明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可以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并将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等成熟投资品种纳入保险外汇资金投资范围。 


  《细则》明确,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只限于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这类股票可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方式。一级市场申购包括配售、定向配售和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同时在投资比例上,《细则》规定,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的总额,按照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达到国家外管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单一股票最高可达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


  《细则》同时对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作出规定,其中结构性存款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外管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5%;住房抵押贷款债券(MBS)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外管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20%;单个关联方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外管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单个关联方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外管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3%,且不得超过该期债券发行总额的10%;单个关联方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股票总额的2%。 


  《细则》明确,委托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币种配置,限于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加元、瑞士法郎、澳元、新加坡元、港币以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币种。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与人民币汇率参考的一篮子货币币种高度吻合。


 

(佚名)
网友评论:共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更多关于 保险 监管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 链接
·黑龙江省煤矿开工前须交纳工伤保险 2007-06-14 11:24:14
·国寿推出国寿康优全球医疗团体保险产品 2007-06-14 11:16:58
·保险经纪与银行优势互补谋求共赢 2007-06-14 11:03:54
·保险业将在和谐社会中扮演怎样的角色? 2007-06-14 10:59:23
·“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喜耶?忧耶? 2007-06-14 10:50:33
·呼唤人性化保险服务 客户才能认知认可 2007-06-14 10:43:27
·私有化收官 富通集团全购盈科保险 2007-06-14 10:36:52
·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通知 2007-06-14 10:24:41
·厦门外来工下月可享生育保险 2007-06-14 10:10:55
·外籍人士将有本土全球医疗保险产品 2007-06-14 1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