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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在发布会上表示,保监会和国家外管局正在起草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的暂行办法,估计办法很快出台。办法将扩大投资市场,并切实加强运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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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细则出台
可以投资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额最高可达外管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
《细则》分总则、申报管理、品种管理、协议管理、投资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七章,56条。引人关注的是,《细则》明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可以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并将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等成熟投资品种纳入保险外汇资金投资范围。
《细则》明确,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只限于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这类股票可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方式。一级市场申购包括配售、定向配售和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同时在投资比例上,《细则》规定,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的总额,按照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达到国家外管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单一股票最高可达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
《细则》同时对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作出规定,其中结构性存款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外管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5%;住房抵押贷款债券(MBS)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外管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20%;单个关联方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外管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单个关联方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外管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3%,且不得超过该期债券发行总额的10%;单个关联方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股票总额的2%。
《细则》明确,委托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币种配置,限于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加元、瑞士法郎、澳元、新加坡元、港币以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币种。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与人民币汇率参考的一篮子货币币种高度吻合。
(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