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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需为打工者补缴两年社保费
来源:广州日报 更新时间:2006-12-16
    因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费,员工考虑到自己日后利益,无奈之下自掏腰包以自谋职业户的方式参保,后员工被解雇,遂要求企业为其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保费。近日,新会区社会与保障局首次遭遇该类纠纷,并作出“制衣厂方面应予以补缴”的裁决。

  投诉:

  要求企业缴社保被辞退

  新会市民邓玉莲在某制衣厂工作,因考虑社保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2003年期间,已35岁的邓玉莲为了能在50岁法定退休年龄后有养老保障,在多次要求制衣厂方面为其缴纳社保费未果的情况下,只好以自谋职业者的形式进行参保。

  今年7~8月,制衣厂方面要建立《员工资料档案》时,邓玉莲再次要求制衣厂方面为其缴纳社保费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矛盾激烈化,邓玉莲遭到制衣厂单方面的辞退,并拖欠其今年7月、8月两个月的工资。

  随后,邓玉莲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向新会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求助,当中指出制衣厂方面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费,并要求依法为其补缴。

  仲裁:

  厂方要补缴社保费6000多元

  经新会区劳动与保障局查明,该制衣厂于2003年3月5日雇用邓玉莲,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6年8月5日终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制衣厂方面一直没有为邓玉莲缴纳社保费。

  针对这种情况,新会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为,制衣厂方面雇用邓玉莲而不为其缴纳社保费,违反了国家和省有关条例规定,应予以补缴。由于邓玉莲于2006年9月4日才主张其权利,依照劳办发【1997】17号的复函第三项“关于劳动者举报劳动违法行为的期限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为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和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一般应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进行举报”的规定,其社保费应从2004年9月1日起补缴。其中制衣厂限期要到地税部门缴交其应缴的社保费6261.85元及利息。与此同时,邓玉莲也需补缴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保费2581.76元。

  提醒:

  打工者可追讨两年社保

  据新会区劳动与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社会上像这样以自谋职业的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市民不少。这类人如果到企业打工,也可以要求企业购买社会保险。换句话说,就是购买双重保险。

  但是往往出现的情况是,一些打工者到企业打工后,企业以借口不买保险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而不作出赔偿,大多数打工者由于嫌麻烦或者法律意识薄弱,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很多都没有追究。

  该人士提醒,根据“劳动者一般应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进行举报”的规定,打工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主张,要求企业购买从举报之日起倒数两年期限的社保。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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