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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上海社保系列案“公开审理”
来源:《财经》 更新时间:2007-06-26
近日在上海开庭的周正毅专职看守案和上海社保案重要人物王国雄受贿案,虽云“公开审理”,但新闻界和公众仍难觅一旁听席。“神秘和封闭”的体制惯性,依旧十分强大近日在上海开庭的周正毅专职看守案和上海社保案重要人物王国雄受贿案,虽云“公开审理”,但新闻界和公众仍难觅一旁听席。“神秘和封闭”的体制惯性,依旧十分强大
是“公开”还是“秘密”?
6月14日,上海社保系列案重要人物之一、上海工业投资(集团)公司原总裁王国雄受贿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王氏是张荣坤最早结识的上海高官,也是其在上海官场的引路人;其案情之审理,对公众了解张荣坤这个来自苏州的小人物,何以编织官商网络、成为上海呼风唤雨的巨商至为关键。
但是,此案虽云“公开审理”,事实上只有司法纪检内部人士及王的同事家属20余人旁听。检察院的起诉书内容未向公众公开。上海地方新闻媒体亦未对此案审理进行报道。
按照我国法律,不公开审理仅限于三类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的和国家机密的。王国雄案显然不属于此列。
“王国雄的案子,必然牵扯一些其他官员。他们现在仍然在位,公开审理,自由报道,肯定会让他们尴尬。”一刑辩律师对《财经》记者说。
许多媒体记者都有这样的经历:法院对待记者申请旁听开庭的处置办法,一是劝阻,二是请求别添麻烦,三是以旁听证已发完婉言拒绝。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在6月17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演讲中,谈及上海法院审理社保案件另一“创新”:将旁听席搬走几排,再以“旁听席”已满为由,拒绝公众旁听。
上海社保系列案件中,在上海审理的涉案官员和国企高管共计七人,除王国雄,还有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易曾、上海市国资委原副主任吴鸿玫、华安基金总经理韩方河、上海电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原副部长程彦敏,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原财务总监徐伟,还有上海房地局土地利用处处长、有“上海第一处”之称的朱文锦。而今,这些案件是否已起诉或开庭,有关机构均不予答复。
就在王国雄案开审前十天,即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审判“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但王国雄案如此“公开审理”,传达出的信号是:围绕张荣坤和社保基金违规投资的一系列官商勾结案件,至少在上海仍属禁忌。
巧合的是,6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恰在上海法院系统调研。上海社保案如此“秘密的公开审判”,是在肖扬眼皮底下进行的。上海一些法官和学者称:各级法院推进审判公开,几乎是年年讲,月月讲,但在基层法院人事财务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前提下,《意见》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
王国雄案迷雾
一中院就王国雄案件庭审的公告,只透露了简单信息。除了审判时间和地点,只是案由和审判长的姓名。
王国雄是因受贿罪被起诉的。该案的审判长是沈维嘉——三年前周正毅案件审理时,他正是周案审判长。
去年10 月,王国雄被中央纪委“双规”后,就其涉案情况,原任上海纪委书记罗世谦曾经在小范围通报过。据称:王国雄曾利用其担任上海工投集团总裁(正厅级)的身份和便利,给予张荣坤1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他个人在其中收取了50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
由于此次“公开审理”的隐秘性,《财经》记者未能确定此案起诉书认定的行贿人是不是张荣坤,案情是不是有所发展,以及受贿数额是不是有所增减。
王国雄在担任上海工投集团总裁前,曾担任上海市经委副主任。据知情人士称,王氏在中央调查社保案件前的2005年底已退休,起因是其出借朋友巨资炒房未能及时收回。
中央调查上海社保案后,王氏因在任上与张荣坤的频繁往来,2006年10月底即被“双规”。2007年1月31日移交司法程序,3月2日被宣布“双开”;其被“双开”的理由恰是“利用职权帮助他人融资,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资金”。
张荣坤初始涉足上海滩,最早结识的高官就是王国雄。后来王对张进入上海官场多有引路之功。上海工投集团一度在张氏主控的“沸点投资”拥有股权,在张氏多起股价操纵和收购案中,承担着“资金提供者”或“战略同盟者”角色。
据接近侦察部门的人士称,张荣坤行贿王国雄的500万元,是直接打入王氏儿女的股票账户,旋即提取。如此巨大数额的贿款以这种不甚隐蔽的形式给付,主要是为了提取便利。
上海工投(集团)是在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的基础上,联合上海市“工业直属系统优势企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现为35。6亿元人民币。至2002年末,集团公司资产总额为166。68亿元人民币。
俞金宝案公众无缘旁听
在王国雄案审理之前,周正毅羁押于上海提篮桥监狱期间的“专职看守”俞金宝,也已于本月早些时候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中院)接受审判。俞金宝自去年11月以徇私舞弊罪嫌逮捕,至今已有半年。
俞金宝案件不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范围,但其公开审理,也被进行“技术处理”。
二中院一位人士对《财经》记者称:“法院可以选择公告方式,我们早两天就将此案有关开庭信息贴到法院公告栏。”《财经》记者问及已被撤下的公告内容,该人士称“无可奉告”。
实际上,上海法院系统早在几年前,就将公开审判的案件通过网络进行公告,并被认为是“推进审判公开,促进司法文明”之举措。由于互联网已很普及,当地很少有公众和新闻记者通过法院公告栏获得审判消息。
一位一直关注俞金宝案的监狱干部称,“我也知道庭审的消息,很多人也想去旁听,但领导不发话,大家都不会自讨没趣。”
一位了解内情的人士对《财经》记者称,从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看,控方仅就俞为周正毅减刑伪造资料,要求法院追究罪责。但公诉人也提及《财经》早先报道曾披露过的双方利益输送的方式(参见《财经》2006年第18期“周正毅和他的专职看守”):2005年6月周氏进入提篮桥监狱后,周俞之间约定,由俞的妻子的装修公司承揽周正毅之姊周雅珍在上海徐汇区湖南路一处近300平方米的别墅,约定合同金额是600万元。
按装修标准,此别墅装修的市场价格是350万元。“如果双方已经结算,这部分超额利润可作为贿赂款认定。这样俞罪责大了。”一位知情者说。但庭审中未透露该装修工程是否完工,双方是否结算。
该人士称,在庭审期间,控辩双方无激烈交锋,俞氏也对检方的控罪供认不讳。
三年前的周正毅案件审理情况与此类似。当时,公开审理被“技术处理”,旁听席为“靠得住”的人占据,新闻机构无法了解庭审情况,辩护律师也需要向有关方面承诺,不透露有关文字资料,不能接受媒体采访。
一法院厅级干部曾对《财经》记者称:“我因为想研究一下,到处找起诉书、判决书,但一直没有得到。法院里的审判档案,涉及周正毅的以及他的公司的,阅档要经过主要由法院之外的人组成的‘专案组’批准。”
到现在为止,涉及周正毅的可公开资料的查阅,仍属禁忌。俞金宝案件如此“公开审理”,只是既定政策的继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这是继1999年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后,第二个就审判公开问题由最高法院给出的司法解释。
同《若干规定》主要确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不同,此次《若干意见》规定了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依法、及时、全面公开三大基本原则以及一系列的具体要求。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指出,这是一份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诺书,是一份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责任书。《若干意见》指出,司法公正应该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意见全文共27条。
《若干意见》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时了解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关的审判和执行信息。
《若干意见》明确了重大案件听证原则。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同时规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经调卷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听证。
在针对目前经常出现法院以法庭太小,旁听证已经发完为由拒绝一部分旁听庭审的现象,《若干意见》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这意味着持有效证件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成为一般原则,发放旁听证限制旁听人数则成为例外。
在裁判文书公开问题上,《若干意见》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我国现行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相关的法律文件也规定了法院一审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经当事人申请涉及商业秘密和离婚案件,一律要进行公开审理。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若干意见》认为审判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
要真正实现审判公开,必须做到几个实质性改变,包括取消旁听证制度,对要求旁听庭审的公民不作区别对待,判决书通过网络予以公开,把审判公开制度当作一个可救济的制度以及公开证据审查过程等
(杨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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