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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险从业人员流动公约》正式出台
来源:中国保险报 更新时间:2007-09-25
日前,江苏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友邦、华泰等32家寿险分公司老总,共同在《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上签名。
2005年江苏寿险公司只有13家,到今年8月底,这个数字增加到32家(5家在筹)。预计今年江苏寿险公司将突破35家,加之产险公司将突破50家,剔除总部省级公司将超京、沪两地,而人才争夺战更显“火药味”。江苏省保监局副局长王治超在自律公约签约现场说,江苏寿险市场发展迅猛,保险人才队伍培养远远跟不上,人才缺乏已成为制约新公司发展的最大瓶颈。
保险人才培训周期较长,普通业务员至少半年,专业人才2-4年,高管一般得8年。“国内保险市场尚处初级阶段,十分脆弱,共同呵护保险行业形象,要珍惜人才,让人才有序流动,为客户负责。”江苏友邦保险公司老总徐正广疾呼。
“江苏对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签订自律公约,不仅仅维护江苏保险市场,也是为全国保险从业人员有序流动搭桥铺路,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江苏省保监局副局长王治超在签约仪式上如是说。
该自律公约共26条,既有对营销员的,也有对高管人员的。该《自律公约》规定保险公司员工与另一家公司签约后不得诋毁原公司,不得诱导客户转保,不得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等。一家公司在全省范围内向另一家公司引进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连续6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10人。
《公约》要求保险公司依法用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对保险营销人员流动还要遵守“十项禁令”。凡通过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销售产品的营销员,不得同时为两家人身险公司代理业务;不得在与原公司办妥离司手续前参与转入公司的任何业务活动;不得泄露原公司涉及客户隐私的相关资料,特别对投连险等热销险种要求告知客户投资的风险和费用扣除等义务,各公司也不得采取恶性增员行为。
《公约》建立了违约保证金制度和违约处理办法,各寿险公司将设立自律执行小组,并建立保证金制度,确定了违约处理办法。签约单位被确认有违反公约行为的,自律执行小组有权从其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最高可处罚30000元的违约金。
(祖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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