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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中国保监会网站6月1日公开《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给予了严格禁入限制。其中明确规定,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论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CFO)。
同时,为确保首席财务官的独立性,上述规定在赋予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权利的同时,要求其能够及时提出“纠正建议”。根据规定,当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严重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其他高管人员侵犯保险公司合法权益并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三种情形发生时,首席财务官应当提出纠正建议,若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首席财务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公司的风险控制分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两个方面,完善的风险监控首先应该从内控开始。”社科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鲁桐表示,比起一般的公司,保险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更为重要。“此举意在为保险公司风险内控增设防火墙,对险企内控有一定的积极作用。CFO更具独立性,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更能发挥制衡作用,有利于保险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体现了保监会有意加强险企内部风险控制的意图。”
(李乾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