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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草案为不动产投资“正名”
来源:上海证券报 更新时间:2008-08-05

    首次明确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不动产  

  “这是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了,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了近五十条内容,其中,首次明确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不动产。另外,对于保险保障基金及偿付能力监管等也进行了补充完善。”一位参与草案修订的知情人士昨日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透露。

  上述人士口中的修订草案,正是日前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有关监管部门并未披露修订草案的具体内容,不过,本报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拿到了修订草案的送审稿。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拓宽

  从这份修订草案的送审稿内容来看,备受关注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将被进一步拓宽,增加“不动产投资”,企业债、公司债投资也被同时“正名”。

  记者发现,原先《保险法》第105条规定的“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等四个投资渠道,已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被调整为“银行存款、买卖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业内人士认为,有价证券不仅包括了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更囊括了近两年来备受保险公司青睐的企业债和公司债。

  修订草案中添加的不动产投资,被业内人士解读为“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房地产投资”。虽然自去年以来,多家保险公司参与了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但由于一直没有得到法律正名,走的都是特批渠道。对于“保险资金是否可以进行房地产投资”也一直没有给予明确说法。

  “在送审稿之前还有一个建议稿,建议稿将保险投资项目分得更细,共有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证券及投资基金、股票、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等八种渠道。”在上述人士看来,送审稿最后将投资渠道选择了“四类”,而非“八类”,主要是为未来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宽留出空间。

    虽然对投资总体范围进行了明确,但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未对具体的投资形式和比例上限做出规定。“立法只是为保险资金投资开了一个窗口,应该是一个原则性的、前瞻性的规定,不可能规定得很细。出于资金运用安全和稳健的考虑,具体投资比例等还得由保险监管机构具体制定。”

  监管力度有所提升

   “原来《保险法》有158条,修订草案(送审稿)大概增加到了200多条。”在多位参与修订草案的知情人士看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宽只是草案修订的一小部分,最关键部分则是监管力度的提升。

  《保险法》一般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特别法三部分。而此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主要调整的是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

  令参与草案修订的上述人士印象最深的是,在保险业法方面,修订草案(送审稿)主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比如,在保险保障基金、内部治理、关联交易等方面,都进行了补充完善。而原先只是出现在行业规章制度里的监管条例(如公司管理、偿付能力管理),更首次被搬入了《保险法》。比如,大型保险企业出现严重经营失误时如何判断法律责任、如何保护保险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等,都加进了立法内容。

  上述人士透露,在草案修订过程中,还加入了“相互制保险公司”这个新生事物。“由于相互制保险公司刚刚在我国起步,出于相互制对我国保险发展具有一定意义所考虑,在草案修订过程中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添加进来,一共涉及一个章节二十多条内容。”不过,未经证实的消息称,在最后送审上去的修订草案中,涉及“相互制保险”的这个章节已被缩减。

  在保险合同法方面,修订草案(送审稿)首次纳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主要参考了我国台湾保险业的做法。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进一步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此外,还对保险合同生效、受益人保护、被保险人权利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参与草案修订的上述人士告诉记者,国务院批准的修订草案可能已在送审稿的基础上做过一些调整,但修订草案的大方向应该不会变。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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