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会费收缴办法
1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称,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进行局部修订。
公告指出,本次修订对《会费收缴办法》整体结构、章节设置、总则、会费调整等机制均不做任何改动,对收缴模式、计算基数、收缴比例等也不做调整。修订内容仅涉及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八条,内容如下:
第一,第二条“依法收缴会费”中,增加第二款内容,明示协会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维护投资者和会员合法权益;证券投资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培训;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制订;对会员进行自律检查,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活动;投诉处理,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登记、备案;协会《章程》确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二,第六条“入会费标准”中,统一和简化入会费标准,各类会员入会费统一为2万元,将入会费归入四档会费中的第一档。因入会费仅涉及新加入会员,对已有会员没有任何影响,考虑到原有观察会员入会费为1万元的规定,协会将在修订后对观察会员入会费给予适度优惠和减免,以保证所有会员会费均不增加。
第三,第七条“普通会员年会费标准”中,修订后,原有计算标准不变,普通会员年会费统一归为2、10、20、60万元四档,计算结果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定额缴纳;将原第七条第一款至四款中规定的按照相关业务收入2%。“缴纳”两字改为“计算”,其他表述保持不变;将原第七条第四款中“基金管理业务收入”改为“营业收入”;将原第七条第五款中“年会费30万元”改为“年会费20万元”。
第四,第八条“联席会员年会费标准”中,修订后,原有计算标准不变,联席会员年会费金额统一归为2、10、20万元三档,计算结果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定额缴纳;将原第八条第三款按照相关业务收入2%。“缴纳”两字改为“计算”,其他表述不变。记者 叶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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