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经营者欺诈 应该退一赔三
花135万余元买了满堂红木家具,原本指望给新居增光添彩,没想到,买来的竟是山寨货。历经一审、二审后,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销售商退还消费者货款135万余元,支付赔偿款405万余元;出租场地的家居广场对销售者应返还的上述货款和应支付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5万元的红木家具竟是“山寨”货
市民刘先生一直有红木家具“情结”。2014年5月,他在我市一家居广场的一家知名红木品牌展厅预订了价值约135万元的红木家具,包括清式餐桌、沙发、椅子等。当年11月6日,刘先生付清了全部货款后,展厅将第一批清式餐桌送到了刘先生家。餐桌摆放到家里后,刘先生看来看去,总觉得这些家具缺乏神韵,产生了疑虑。于是,2015年6月6日,他与展厅经营者吴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有一条是吴某保证出售的家具是该知名品牌的产品。同时,吴某承诺调换之前的清式餐桌。
但补充协议签订后,吴某的承诺根本就是空头支票——不仅餐桌没有调换,陆续送来的家具也都不靠谱。最后,东窗事发——该知名品牌对吴某的授权于几年前就已经终止,吴某涉嫌侵权知名红木品牌的事情败露,并被媒体报道。刘先生闻讯找上门时才了解到,吴某送给他的货实际都是从别的厂进的。
2016年12月,刘先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认为吴某欺诈,要求其退一赔三,家居广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经营者欺诈,应该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双方签订的《定/销货单》明确了供货方为“知名红木品牌”,且加盖了该品牌字样的印章。《补充协议》明确了因吴某交付的货物尺寸、款式不符,要求吴某保证调换的货物品牌为该知名红木品牌;其次,刘先生与吴某的两份电话录音中,吴某均认可将非该知名品牌的家具冒充出售,并向刘先生表示忏悔。可见,吴某与刘先生的交易构成欺诈。
至于家居广场是否应承担责任,根据《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至刘先生起诉时,家居广场与红木展厅的租赁合同已到期,该红木展厅也注销了个体工商登记,因此,刘先生也可以向家居广场要求赔偿。
据此,去年8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吴某退还消费者货款135万余元,支付赔偿款405万余元;家居广场对销售者应返还的上述货款和应支付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家居广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冤
要对这笔巨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家居广场满腹委屈和不解,遂向常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认为,该家居广场的经营模式属于以招商形式引进各种家具建材品牌,提供销售平台并对品牌商户进行统一管理。因此,家居广场对于商场入驻的商户有准入审查义务,本案交易发生时,红木公司的授权已经终止,家居广场对此疏于审查。其次,家居广场对外宣传称其公司对商场所售商品质量负全责,如今,商户欺诈一事已然确认,由此可见,对于商场展厅内的商品,家居广场也未能严格把关,确保品牌质量。家居广场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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