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
5月15日消息,福建保监局近日公布对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泉州中支)的处罚决定。
经查,人民人寿泉州中支存在欺骗投保人、妨碍依法监督检查、代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等违法行为。福建保监局决定给予人民人寿泉州中支罚款33.4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19号)
当 事 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泉州中支)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60号保险大厦
主要负责人:薛阳波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民人寿泉州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人民人寿泉州中支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人民人寿泉州中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民人寿泉州中支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在2016年8月4日的产说会上所使用的课件存在“限时7天”的表述,但实际销售时段为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4月1日;存在“6%已秒杀各大银行最新利率——5年定存利率最高3.2%”“年年享有分红金”的表述。累计销售保单10份,保费收入343742元。
二、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不如实向检查组提供2016年8月4日产说会所使用的真实课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人民人寿泉州中支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民人寿泉州中支处以1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人民人寿泉州中支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民人寿泉州中支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综上,我局决定对人民人寿泉州中支处以2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3.850,-0.04,-1.03%)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5月9日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18号)
当 事 人:章华德
身份证号:350425197805xxxxxx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人民保险大厦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泉州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章华德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章华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民人寿泉州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在2016年8月4日的产说会上所使用的课件存在“限时7天”的表述,但实际销售时段为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4月1日;存在“6%已秒杀各大银行最新利率——5年定存利率最高3.2%”“年年享有分红金”的表述。累计销售保单10份,保费收入343742元。
二、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不如实向检查组提供2016年8月4日产说会所使用的真实课件。
章华德作为人民人寿泉州中支时任个险部副经理,直接从事了上述行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人民人寿泉州中支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章华德予以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人民人寿泉州中支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章华德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章华德予以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5月9日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22号)
当 事 人:蔡端玲
身份证号:350582198611xxxxxx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人民保险大厦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蔡端玲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蔡端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蔡端玲存在代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的违法行为,涉及11份保单。
蔡端玲作为直接从事上述行为的人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蔡端玲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蔡端玲予以警告,并处以1.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5月9日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26号)
当 事 人:林雅芳
身份证号:350502198609xxxxxx
地址:泉州市惠安县螺城填惠兴街53号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林雅芳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林雅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林雅芳存在代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的违法行为,涉及10份保单。
林雅芳作为直接从事上述行为的人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林雅芳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雅芳予以警告,并处以1.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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