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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出台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

2018-08-15 14:15:44    来源:新农村商报

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制定出台具体规定。该办法共十六条,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止。

该办法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病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具体经办工作;卫计、财政、发展改革、民政、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病保险工作。

该办法规定,本市大病保险的覆盖范围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包括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含当年度出生、随母亲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参保人住院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合法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享受待遇的时间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该办法规定,本市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享受大病保险不需另行缴纳费用,按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左右的标准安排大病保险的资金,并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大病保险支出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列支,分账核算。

该办法规定,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5000元,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起付标准为3000元;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起付标准为4500元。

该办法规定,参保人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合法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累计在起付线以上至2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保人支付60%;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保人支付70%;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大病保险各档次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20个百分点;参保人属于建档立卡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各档次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而在本统筹区以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本统筹区以外的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其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支付比例下调20个百分点。

该办法规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实行合同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服务合同应当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和因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合理亏损部分的分摊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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