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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多家银行领银监局罚单 扶沟农村信用社被罚60万

2018-09-03 16:03:49    来源:中国搜索

8月31日,河南银监局一天之内连发数张罚单,违规购买信托产品,瞒报漏报案件,参与发放社团贷款,河南多家银行被罚,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其中瞒报漏报案件并参与发放社团贷款,扶沟农村信用社被罚60万。

违规购买信托产品 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社被罚40万

据河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违规购买信托产品,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罚款人民币40万元,其中郾城联社理事长程红忠3年任职资格被取消,郾城联社主任任保华、副主任蔡川刚被分别给予警告,并每人处罚款10万元。

罗山农商行瞒报漏报案件 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据河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罗山农商行瞒报漏报案件,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监发〔2010〕111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河南银监局对对罗山农商行(原罗山联社)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而时任罗山农商行董事长谈波、时任罗山农商行分管案件治理工作的监事长陈诗军负有领导责任,被分别给予警告,并每人处罚款6万元。

固始农商行瞒报漏报案件 被罚款人民币30万

据河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河南固始农商行瞒报漏报案件,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监发〔2010〕111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被罚款人民币30万,而固始农商行(原固始联社)董事长马福启和分管案件治理工作的监事长李永强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领导责任,被分别给予警告,并每人处罚款6万元。

商水农商行瞒报漏报案件 被罚款人民币30万

据河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监罚决字〔2018〕62号)显示,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瞒报漏报案件,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监发〔2010〕111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而商水农商行(原商水联社)理事长尚纪成和分管案件治理工作的高管人员范进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领导责任,被分别给予警告,并每人处罚款6万元。

瞒报漏报案件并参与发放社团贷款 扶沟农村信用社被罚60万

据河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监罚决字〔2018〕61号)显示,瞒报漏报案件,参与发放社团贷款,导致集中度超标,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监发〔2010〕111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社)团贷款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10号)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社)团贷款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23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罚款60万元,而社理事长刘军旗、主任杨永生对“瞒报漏报案件(风险信息)” 的发生负领导责任,被分别给予警告,并每人处罚款6万元,理事长王耀同、副主任刘同彬对“参与省联社组织发放社团贷款导致集中度超标” 的发生负领导责任,被分别给予警告。

瞒报漏报案件 宁陵县农村信用社被罚30万

据河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监罚决字〔2018〕60号)显示,瞒报漏报案件,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监发〔2010〕111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罚30万,而监事长姜双庆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领导责任,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瞒报漏报案件 郏县农村信用社被罚30万

据河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监罚决字〔2018〕59号)显示,瞒报漏报案件,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监发〔2010〕111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罚30万,理事长王团锋和副主任辛胜利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领导责任,被分别给予警告,并处每人罚款6万元。

瞒报漏报案件 西峡农商行被罚30万

据河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监罚决字〔2018〕58号)显示,瞒报漏报案件,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监发〔2010〕111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西峡农商行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理事长宋健和副主任杨宏伟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领导责任,被分别给予警告,并每人处罚款6万元。

瞒报漏报案件 商城县农村信用社被罚30万

据河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监罚决字〔2018〕57号)显示,瞒报漏报案件,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监发〔2010〕111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商城县农村信用社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理事长张永耀和监事长申光炳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领导责任,被分别给予警告,并每人处罚款6万元。

参与发放社团贷款 西华县农村信用社被罚30万

据河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监罚决字〔2018〕56号显示,参与发放社团贷款,导致贷款集中度超标,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社)团贷款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10号)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社)团贷款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23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西华县农村信用社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理事长杜加连和主任杨维忠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领导责任,被分别给予警告。

参与发放社团贷款 太康农商行被罚30万

据河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监罚决字〔2018〕55号显示,参与发放社团贷款,导致贷款集中度超标,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社)团贷款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10号)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社)团贷款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23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太康农商行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董事长(理事长)王培学和副主任董之奇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领导责任,被分别给予警告。

参与发放社团贷款 鹿邑农商行被罚30万

据河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监罚决字〔2018〕54号显示,参与发放社团贷款,导致贷款集中度超标,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社)团贷款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10号)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社)团贷款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23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鹿邑农商行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理事长邵群和副主任张献伟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领导责任,被分别给予警告。

参与发放社团贷款 焦作解放农商行被罚30万

据河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监罚决字〔2018〕53号显示,参与发放社团贷款,导致贷款集中度超标,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社)团贷款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10号)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社)团贷款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23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焦作解放农商行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理事长夏天中和副主任吕公文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领导责任,被分别给予警告。

参与发放社团贷款 淮阳县农村信用社被罚30万

据河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监罚决字〔2018〕52号显示,参与发放社团贷款,导致贷款集中度超标,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社)团贷款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10号)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社)团贷款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23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淮阳县农村信用社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理事长李延峰、主任张祖军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领导责任,被分别给予警告。

违规向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以贷收息 延津农商行被罚30万

据河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银监罚决字〔2018〕6号显示,违规向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以贷收息,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延津农商行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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