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没有驾驶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向受害人赔付。那么,接下来呢?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依法行使追偿权。9月3日,山西晚报记者从陵川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型案件。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2016年8月25日11时许,李某驾驶晋ED××××号长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陵川县崇文镇某路段时,将行人王某撞倒致伤。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于当日入住陵川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右胫骨下部骨折,右足皮肤软组织擦伤。8月17日,转至晋煤集团总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小腿、右足皮肤挫伤,右胫骨远端骨折。
2017年1月,王某提起诉讼。2017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王某赔付经济损失21626.93元。一个月后,某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了这笔赔偿款。
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向驾驶员追偿
之后,某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向李某追偿这笔赔偿款。保险单显示,被保险人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所投保交强险的车号为晋ED××××号的长城轿车,所有人为李某,已抵押,初始登记为2013年11月15日。法院调取了李某驾驶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超分,扣留,停止使用,最后清分日期为2015年9月20日。
原来,李某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被予以罚款处罚,并计12分。某保险公司起诉后,法院电话联系李某,李某声称在外打工。李某还称,被处罚后,他到驾校参加了考试。驾校工作人员把他本人的手续弄丢了,导致他一直未能提交驾驶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驾驶是一项有着较大风险的行为,因此国家通过建立驾驶培训、考试制度,严格驾驶行为的准入门槛。未取得驾驶资格,是指未经过驾驶培训并考试合格,没有驾驶证的情形。除了没有通过考试,还包括驾驶证被暂扣、被吊销,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准驾不符、计分满12分,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持境外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
李某虽然初始取得了驾驶证,但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被处以罚款并予以计分满12分,仍属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被告李某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原告某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王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其向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侵权人李某行使追偿权于法有据。
所以,法院判决李某给付保险公司21626.93元,并支付从2017年7月26日起,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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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严重违法驾驶保险公司有追偿权
本案法官表示,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保险公司负有承担“稳定器”功能的社会责任,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并不因被保险人投有交强险,而当然免除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在行为人存在无证驾驶、酒驾毒驾以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三种情形下,赋予保险公司以追偿权。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让造成事故的严重过错方承担终局赔偿责任,符合现代法的精神,另一方面交强险还不是一种完全社会化的保险,需要考虑运营的成本和费率的计算。因而,明确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有利于降低其运营成本,同时避免守法谨慎驾驶人为违法驾驶人分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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