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奇葩”保险大盘点
从《西虹市首富》的“脂肪险”说起——盘点那些“奇葩”保险
近日,喜剧电影《西虹市首富》正在热播,电影中西虹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脂肪险”不禁令人脑洞大开。在保险业的实践中,虽然业内尚未有“脂肪险”,但“中秋赏月险”“扶老人险”“忘穿秋裤险”甚至“鹿晗恋爱险”等“奇葩”保险也曾引起热议。这些保险产品名称五花八门,体现了保险业丰富的想象力,但也有哗众取宠、失却保险保障功能之嫌。作为一名保险消费者,该如何甄别保险产品?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保险产品,为消费者选择保险产品提供借鉴参考。
一、“奇葩”保险大盘点
(一) 中秋赏月险
“明月不予诸君便,保险公司来理赔”。2013年9月,安联财险与阿里集团合作推出了一款“中秋赏月险”,该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针对中秋节不能赏月提供的心情损失补偿,其本质是人身意外险的附加险,共有两档,一档价格为保费20元,如被保险人在上海、广州或深圳由于天气原因看不到月亮,可以获得保险理赔50元。第二档为保费99元,赏月城市由3个增加到41个。如被保险人在其所在城市由于天气原因看不到月亮,可以获得保险理赔188元。保险金将直接汇至被保险人的支付宝账户。此外,无论哪个档次被保险人在中秋节当天是否能看到月亮,在中秋节当天都能获得一份1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障,第二档的被保险人还能获得一盒月饼。
点评:
当年的“中秋赏月险”是一次很成功的保险营销案例。但从保险角度,“中秋赏月险”的人身意外保障功能被掩盖了,与保险原则有所冲突,更像是一种博彩行为。虽然保险监管机关陆续叫停了类似的保险,时隔几年看此保险,却又有了新的发现。“中秋赏月险”中超前体现了基于天气因素的“智能合约”的影子,未来随着区块链、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智能合约”在保险领域将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扶老人险
2015年10月,支付宝联手华安财险推出“扶老人险”,被保险人支付3元就可以享受一年期的“扶老人险”,期间最高可获得2万元的法律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同时提供全年的法律咨询费用。
“扶老人险”本质上是一种责任保险,以个人可能承担的对他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该产品虽然没有违背保险的基本原则,但却引发了社会对于“扶老人险”的社会道德质疑。一款保险产品的设计,不仅要考虑其是否符合保险原则,也要考虑其社会影响力和正面引导功能。
(三)鹿晗恋爱险
2017年11月,网上有商家推出了一款“鹿晗恋爱险”,每单保费11.11元,承诺如明星鹿晗和关晓彤一年后仍保持恋爱关系,商家便支付双倍金额,不少粉丝竟然购买了该产品。2018年1月,保监会发布了相关风险提示,明确将其定位为非保险产品,不符合《保险法》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后会有法律风险。
“鹿晗恋爱险”是一起典型的挂着保险名义的非保险产品。该产品不具有保障属性。《保险法》规定,保险产品应该具有可保利益,而“鹿晗恋爱险”并不具有可以被承保的利益,如果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则无法获得《保险法》之保护。国内《检察日报》等媒体直接将其定性为“赌博”。
(四)熊孩子险
“熊孩子险”的学名为“监护人责任险”。父母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机构承担由被保险人(父母)的监护对象(孩子)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虽然名字听起来会让不少家长感觉不舒服,但是“熊孩子险”确实是一款保险产品,符合保险原则,并有法律依据。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熊孩子险”实质是对上述侵权责任经济赔偿的保险解决途径。实践中,不少保险公司将其作为少儿保险或者家庭保险的附加险进行销售,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与之类似的还有为精神病人家属提供的监护人责任保险。
(五)世界杯保险
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个别保险公司推出了“世界杯遗憾险”“喝高险”“夜猫子险”等保险,与传统保险产品相比,这些产品保障功能未充分体现,或有赌球之嫌,或纯粹为营销策略。不少产品推出后不久,就因不符合保险基本原则等原因被保监会紧急叫停。
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期间,国际足联以及多个国家足球队都得到了保险业的保障和支持。很多保险公司为前往俄罗斯现场观看世界杯的球迷提供境外医疗服务保险以及旅游类保险,为参赛球队提供特殊的团体保险方案,也承保商家开展促销活动所遇到的风险。
与2014年世界杯期间的“奇葩”保险相比,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期间国内外热卖的医疗健康类保险、旅游类保险等产品更为务实和理性,切合保险需求,也符合保险实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奇葩”保险的AB面
除了上述保险品种之外,实践中还曾出现过“贴条险”“吃货险”等“奇葩”保险,对这些区别于传统保险的产品,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听之任之,而是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问题,厘清当中的法律关系,判断其是否符合保险法中的保险原则和法律原则。
(一)“奇葩”保险A面:启示
一是定位互联网营销,综合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不少“奇葩”保险具有很强的眼球效应,经过自媒体、微信平台等途径的“参与式”营销,较传统营销模式人力成本更低。与线下保险销售模式相比,“奇葩”保险在营销定位上更为精准,例如前述“鹿晗恋爱险”就是粉丝经济的体现。
二是对传统保险产品生产和传播模式的创新。与保险业传统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相比,“奇葩”保险更具有想象力,不少产品具有互联网基因,侧重投保人的互动和参与感,在投保范围和保险额度上都赋予投保人较高的自主权,在保险费率上也更加灵活。
(二)“奇葩”保险B面:反思
一是缺乏风险评估以及保险精算的数据支持,个别产品设计先天不足。保险是一种对可以承保的风险事件的管理手段,保险产品的开发和设计,离不开对于风险概率事件的精确统计,缺乏精算支持的保险产品,存在先天不足。不少“奇葩”保险产品并不满足上述前提条件,例如“扶老人险”,将“扶老人”其定义为风险事件,既不符合社会道德原则,也缺乏精算数据支持,产品设计本身就存在问题。
二是侧重前端,忽略中后端服务,短期性、临时性特点明显。保险产品的本质是一种专业化服务,而不少“奇葩”保险忽略了其服务属性,保险公司侧重营销和推广,而忽视了后续的咨询和理赔等服务。即使被实践接受的保险产品,如“熊孩子险”,很多投保人也并不清楚该保险的实际价值和真实含义。另外,不少“奇葩”保险产品具有很强的“时令性”,其保障难有持续性,从而给费率定价造成极大困难。
三、保险监管的态度
“奇葩”保险自问世之初,就引起了监管机关的关注,自2014年至今,监管机关针对“奇葩”保险产品作出了一系列的回应:
2014年6月,原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严禁保险公司开发带有赌博或者博彩性质的保险产品。
2014年10月,原保监会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当中明确产品设计开发中,应当遵循保险原则,不得开发无保险功能的产品。
2017年1月,原保监会印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该文件首次细化了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原则和禁止性规定,监管矛头直指市场上存在的炒作概念和噱头化倾向的产险产品,如“贴条险”“恋爱险”“扶老人被讹险”等。
2017年5月,原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要求,坚持正确经营理念。
通过梳理近年来与“奇葩”保险有关的监管政策和窗口指导可以看出,对于“奇葩保险”,监管机关的态度比较明确:在“保险业姓保”的核心原则之下,关注保险的保障功能是重点,对噱头性的产品则持否定态度。
四、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判断一个保险产品是否“奇葩”,应当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考量。
(一)保险利益——保险产品之法律基石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被称为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因此,判断保险产品的核心要素,就是要看该产品中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是否存在经济联系,并且该联系是否为法律所承认。如前述“鹿晗恋爱险”,投保人与鹿晗恋爱事件并不存在为法律上所承认的保险利益,因此也就失去了成为保险产品的法律基石。
(二)承保可能——保险产品之实现手段
除了要有保险利益之外,保险产品的设计还需要有承保可能作为实现手段,体现在技术层面就是对风险事件的统计与精算分析,这样才能厘定出费率,实现产品的市场化定价。如果说保险利益的界定是保险产品的大脑,那么承保的可能性则体现为保险产品的躯干,没有数据支撑的保险产品,是无法独立行走的。反观不少“奇葩”保险,就存在这种仓促上马,缺乏科学数据支撑的问题,因此理所当然地受到了业界的质疑。
(三)社会道德——保险产品之公众底线
如果说一款保险产品的大脑是保险利益,躯干是承保可能,那么社会道德则是保险产品的灵魂。保险产品具有极强的公共属性,保险业天然地要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在“保险姓保”的要求下,保险产品的开发不能漫无边界,突破社会公众的一般道德认知。例如之前个别公司开发出的“意外怀孕险”,以女性的怀孕作为保险标的,既不符合保险原则,也背离了社会主流道德要求。
五、相关建议
一是不忘初心,强化保障功能。保险产品具有较高的外部性特征,不能就保险论保险,在产品设计中应从上述保险利益、承保可能以及社会道德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突出“保险姓保”的行业核心价值观,回归保险本质,不能违背社会公众道德的要求。
二是脱虚就实,鼓励保险产品创新与实体经济市场需求相结合。为了让保险产品更具有生命力和存在价值,客观上需要保险公司做好产品前期调研和论证,做好风险控制。明确基础数据、样本分析等要求,不能脱离实践基础一味从营销推广保险产品,建议保险公司对其设计的保险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和测试,落实风险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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