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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遭疑 保险公司要求重做 赔偿反而增加

2018-09-11 15:13:04    来源:上海法治报

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却由于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结果存疑提出重新鉴定,从而面临波折。

作为律师,我代理当事人沉着应对,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减反增,让当事人非常满意。

老妪被撞

构成十级伤残

陈阿姨是江苏常州人,长期居住在上海的女儿女婿家,刚刚年满60岁的她在一家公司从事保洁打杂工作。

2010年5月的一天晚上,陈阿姨在路上被一辆出租车撞倒,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书认定出租车司机吴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阿姨事故当天被送往附近的医院住院治疗,因为事故造成的主要伤害是右脚第一趾骨开放性骨折,在医院住院6天,进行了趾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经相关机构鉴定,陈阿姨所受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十级伤残。

协商不成

进入诉讼途径

在治疗结束后,陈阿姨由女婿张先生出面和出租车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因为涉及到已满退休年龄的陈阿姨的误工费,公司表示咨询了车辆的保险公司,如果他们就此项与受害人私了,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

因此,出租车公司建议陈阿姨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由于要打官司,陈阿姨的女婿张先生便找到我寻求帮助。

在当事人给我的完整证据中,有一份由权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除了鉴定结论我也没有细看该鉴定报告。

根据我的执业经验,该报告的意义就是给出伤残等级和营养、护理、误工这三项的期限,作为法院最后认定这几项重要赔偿项目的依据而已。

伤情虽轻

对方仍不认可

根据陈阿姨的伤情和相关鉴定,我制作了一张总计10万元的赔偿清单,其中按2010年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确定的伤残赔偿金为63676元。该案于2011年9月在法院立案。

一个月后,我等来的却不是开庭通知。

电话里法官告诉我,需要当事人带齐病历资料前往法院,说保险公司已经提出重新鉴定。

一个最轻的十级伤残还要重新鉴定,我确实感到有点意外。

但我也曾听说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很多“黄牛”,专门帮受害人做司法鉴定,导致不少鉴定结论存在掺水的现象,保险公司和法院自然也开始警惕这样的问题。

我赶紧找陈阿姨的女婿了解,他告诉我,他们是到交警委托的鉴定部门做的鉴定,也没有托过关系打过招呼,这个鉴定结论里并未添加任何人为因素。

法院决定

启动二次鉴定

有了陈阿姨女婿的保证,我觉得重新鉴定本身是没什么可担忧的。

但陈阿姨的女婿担心,陈阿姨的伤可能因为时间越久愈合得越好,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变化。

另一方面,他们也怕保险公司会动用自己的资源优势,通过由他们指定的鉴定部门改变目前作出的鉴定结论。

应张先生的要求,我向法官提出了重新鉴定的书面异议,而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并无足拇指骨折属于十级伤残的直接认定,因此他们认为鉴定报告中“遗留的右足拇指活动功能障碍,相当于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0%以上”缺乏依据。

最终法官向我表示,鉴于目前鉴定报告真实性已经成了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中的一个问题,所以大部分法院都允许对该类伤残报告进行两次鉴定,她同时让我和当事人放心,第二次的鉴定部门将由法院来指定,不听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意见。

时过境迁

赔偿标准提高

随后,法院确定了新的鉴定部门,鉴定部门又找当事人面检,并在检查后出具鉴定报告,最后我到法院去取鉴定报告,前前后后历时整整九个多月,法院正式的开庭时间也定在了2012年7月,距离陈阿姨受伤已有2年多了。

与传票同时寄来的,还有新的鉴定报告。关于十级伤残的依据和结论并无任何变化,鉴定报告依然认为伤者右足拇指活动功能障碍,相当于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0%以上,护理和误工期也并无变化,仅仅是营养期由原来的60天减少为30天。

此时,2011年上海市新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已经由统计局发布,我们在庭审时要求将伤残赔偿金从63676调整为新标准的72460元,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适用法院庭审前一年的标准而非事故发生前一年的标准。

赔偿增加

引发被告内杠

由于案情其实并不复杂,根据鉴定结论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当庭就进行了宣判,几乎全部支持了我方的所有诉请。

庭审中还有个有趣的插曲,保险公司的律师和出租车公司的代理人为了第二次的鉴定费用2500元打了一场嘴仗。

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的鉴定费并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是由肇事方直接承担的。而出租车公司认为,这个第二次鉴定本来就属多余,是由保险公司自作主张提出的,增加的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来买单,否则就因为保险公司的行为扩大了他们的损失。

法官最终表示,鉴定费还是只能由出租车公司承担。为此法官还安慰出租车公司的代理人,事实上因为保险公司这次多余的鉴定申请,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更大,仅伤残赔偿这一项就多支出了8000余元。

证据真实

无惧对方质疑

虽然这起看似简单的诉讼,时间拖得比预期的更久,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有过不小的担心,但最后我们诉请的赔偿包括误工费1万元几乎全数获得支持,还因为时间拖延导致赔偿标准变化,从而增加了8000余元的伤残赔偿,当事人还是相当高兴的。

许多普通人在诉讼中,很怕自己的证据被对方质疑,甚至权威机构的鉴定结果遭对方提出重新鉴定。其实只要自己没有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我们应当信任相关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无须被对方的“气势”吓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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