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 保险业二季度偿付能力继续下滑
近日,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召开的第43次工作会议认为,当前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行业自身正在发生积极变化,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区间较高位运行,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均呈现向好趋势。
不过,从二季度的具体数据来看,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延续了一季度的下滑态势,下滑2个百分点。
二季度偿付能力下滑2个百分点
据银保监会披露,共有176家保险公司纳入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43次工作会议审议,截至二季度末,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较上季末下降2个百分点;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5%,较上季末下降2个百分点。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72%、240%和299%,与一季度末相比,财险公司上升8个百分点、人身险公司下降3个百分点、再保险公司下降10个百分点。
兴业证券分析师董天弛向《金融时报》记者解释到:“根据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实际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定义,偿付能力充足率主要会受到资产结构和盈利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具体而言,在资产结构上,根据偿二代的要求,保险公司对于不同类别资产要求的最低资本不同,因此,即便总资产不变,不同类别资产的增加或下降均会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另外,资本金作为保险公司的自有资本,是保证赔付的防线之一,也会影响偿付能力,通过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等方式增加资本金,是短期提高偿付能力的方式之一。
在盈利情况上,保险公司的利润是影响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如果能维持利润的稳定增长将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利润的增长主要依靠收入端增加和支出端的减少,如保费收入和投资收益的增加,业务质量的提升带来退保率的下降,都能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兴业证券对78家寿险公司的统计显示,二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较一季度出现下滑的寿险公司达53家,占67.9%;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较一季度出现下滑的寿险公司达54家,占69.2%。
“收入的下降与支出的上升导致这些中小寿险公司利润大幅下降甚至出现亏损,造成偿付能力的下降。”兴业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下滑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受监管政策影响,部分中小寿险公司新单保费收入严重不足;二是二级市场表现不佳,引起投资收益下滑;三是前期销售的部分高现价产品陆续到达退保的高峰期。
上市险企内含价值保持快速增长
经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43次工作会议审议,截至二季度末,119家保险公司在风险综合评级中被评为A类公司、52家被评为B类公司、2家被评为C类公司、2家被评为D类公司。
原保监会去年10月下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若要成为偿付能力达标的保险公司,需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任意一个指标不达标的,均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在一季度的监管评价中,新光海航人寿、中法人寿被评定为D类保险公司。据新光海航人寿披露,其风险点集中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二季度,该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仍未达标,不过,从一季度末的-437.54%上升到-421.34%,据其预测,三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为-433.86%。
一季度末,中法人寿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5226.32%,二季度末下降近900个百分点,至-6138.92%。其在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因资本金长期未得到补充,在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评估体系下,经营费用支出导致实际资本持续下降,总体偿付能力水平低于监管要求,面临偿付能力不足风险。
中法人寿表示,该公司还面临流动性不足风险,自2005年成立以来,资本金从未得到过补充,已消耗殆尽,现金流持续净流出,自2017年4月即出现流动性枯竭情形以及人员不足风险。因目前偿付能力不足,经营费用受管控,导致人员流失、招聘困难,部分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存在无法保证履职的风险。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仅仅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最直接指标,“也有助于衡量寿险公司的价值。”万联证券分析师缴文超表示,目前,上市寿险公司内含价值报告披露频率为每半年一次,虽然季度财务报告会披露业务发展情况及财务结果,但长期价值方面的信息相对较少。而偿付能力准则下,实际资本与内含价值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和实际结果高度相关性,虽然该指标与内含价值仍存在较多差异,但通过对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分析将有利于了解寿险公司季度价值成长能力,对内含价值形成一定补充,完善了寿险公司的价值分析框架。
比如,偿二代正式实施后,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太保寿险、新华保险等主要寿险公司各季度调整后实际资本保持稳健增长,且与内含价值增长趋势保持高度一致,这从另一个角度确认了上市保险公司价值提升的真实性。截至二季度末,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太保寿险、新华保险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均保持在200%以上,远高于监管开展各类新业务的要求,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的状态。
据此,缴文超推断,虽然受宏观环境、监管趋严、去年高基数等多因素影响,今年上市寿险公司新单保费出现下滑,但新业务的价值贡献绝对额并不低,仍能推动这些公司长期价值保持较快增长。
防风险仍是首要任务
在此次会议上,银保监会强调,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依然是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从正面来看,保险行业自身正在发生积极变化,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区间较高位运行,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均呈现向好趋势。
与6月初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召开的第42次工作会议内容相比,此次会议对于行业总体风险情况认定未发生变化,均为“总体可控”。在第42次会议上,重点部署了以下工作:对公司治理存在问题的公司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公司及时进行整改;对流动性风险较大的公司继续加强跟踪监测,督促公司切实抓好风险防控工作。
事实上,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对公司治理的要求更为严格,目的在于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优化股权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在完善监管制度方面,监管部门抓住公司治理这一根本不断补足短板,同时,穿透到公司治理的各个层面,通过监管端口前移,使得穿透式监管不断前置,针对股权关系、股东行为等突出问题,提出10个方面工作措施。这些举措均为银行保险业防控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了坚实保障。
与上次会议不同的是,此次会议特别提出,当前外部环境正发生较大变化,各种外部冲击对保险业构成严峻挑战。因此,必须从宏观金融稳定大局出发,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稳步推进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
对于外部冲击,8月末银保监会召开的银行保险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也着重强调,要深入研究银行业和保险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提高对金融风险的规律性认识,形成更成熟的方针和政策。在积极应对外部冲击风险上,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风险压力测试,加强境外机构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显然,这将是接下来保险业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工作。
延伸阅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有何影响
偿付能力不达标或不足将会被限制公司的发展。根据2017年10月原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监管部门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及严重程度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包括常规措施和特殊措施,对各类业务和公司决策进行限制。
偿付能力不达标会影响公司评级。银保监会今年3月发布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规定,五项监管规则中的量化评估规则打分受偿付能力影响,在报告期末,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整体量化评估得分为0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评级。
偿付能力不足会导致公司业务受限。原保监会2016年3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银保监会今年5月发布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条件一,即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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