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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市场转型进行时外资抢滩

2018-10-22 13:50:57    来源:圈中人

近两年都没有新主体出现的再保险公司,近日终于有了动静。

10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批准大韩再保险公司在华筹建分公司,筹建期为1年,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业务。至此,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外资参与者增至8家。

事实上,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之下,外资再保险公司抢滩市场之路,显得尤为漫长。而在“偿二代”新监管体制下,再保险市场的结构性调整迹象亦开始显现,再保险市场进入转型调整的新阶段。

外资抢滩

目前,我国已开业的外资再保险公司包括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德国通用再保险上海分公司、汉诺威再保险上海分公司、RGA美国再保险上海分公司、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除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外,其余外资再保险在华主体均以分公司属性存在。另外,大西洋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帕特纳瑞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artner Re)等多家外资再保险公司已向监管部门递交在华筹建分公司的申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外资再保险公司是中国再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再保险的特点是风险的进一步分散。除了国内的再保险公司之外,向国际市场分保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再保险公司通常是一些规模庞大、在全球很多地方都经营分保业务的再保险公司。所以可以实现跨地域、跨国家的更大范围的分散风险。”

据了解,申请开展再保险业务需要满足的资格标准很高。一方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需要达到 30 年以上,另一方面总资产不能少于 50 亿美元,还需要满足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2017年5月16日,原保监会与香港保险监管部门签署了《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在偿付能力等效互认过渡期内,视同对方已经达到等效资格并给予等效条件下的监管优惠政策。在此框架下,满足香港监管要求的境外再保险公司可以享受内地监管的优惠政策,香港与内地之间在再保险方面的监管壁垒已经有所消除。

多元化进程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中国再保险市场中12家再保险公司共实现1012.82亿元保险业务收入。其中,中资再保险公司、外资再保险公司分别实现809.6亿元和203.22亿元保险业务收入,占比79.94%和20.06%。

再保险市场的扩容,为国内直保机构提供了更多的产品选择和风险分散渠道。当下,保险公司以扩大承保能力、改善偿付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比例再保险需求出现萎缩,而出于控制损失、分散风险的考虑,其对非比例再保险的需求有所增加。

“中国再保险市场主体已初步形成多元化格局,再保险市场目前面临的核心问题是要提高服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北京工商大学王绪瑾教授表示。

“越来越多的主体进入使得资本增加,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承保能力会出现过剩,而这可能会引起激烈的市场竞争,再保险价格下降,从而出现亏损,这就是所谓的软周期过程。但是,市场具有自发的调节机制,在这过程中会进行自发的选择和调整。”朱俊生表示。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偿付能力问题,扩大承保能力和分散风险。另外,再保险也有助于保险公司优化其资产发布。”业内人士表示。

“再保险市场进入到调整期是出于多方面原因。一是政策方面,例如‘偿二代’机制下,整个车险业务的风险权重缩小,许多保险公司分出需求比以前减少,这对再保险市场的规模会产生一定影响。二是源于营改增的影响,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外资公司的税收,继而对利润产生挤压。三是目前国内市场发生的一些变化,比如说再保险领域应用较多的财产险市场,很多主体承保出现亏损,而且有持续亏损现象,这也影响到再保险的经营效益。所以可以看到有些公司在中国市场选择战略性退出,其实跟政策的变化、直保市场的变化是有关系的。”朱俊生指出。

他进一步解释称:“再保险市场的主体在调整,这个调整主要是为了增强风险管理能力。风险定价以及风险管理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再保业务与直保业务的融合加强了,不再是简单的直保定完价以后按照这样的价格向国际市场分保,一些再保险公司会直接参与直保的定价,或者是愿意积极去推动参与直保的承保条件和定价。再保跟直保之间出现某种程度的融合,因为它们本身的立意是一体化的。”

可替代性高

据业内人士分析:“保险承保能力的可替代性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外来资本。以再保险为例,一般情况下,再保险公司对整个保险系统的承保能力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可替代性比较高,在巨灾之后,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通常会因为巨额赔款而有所下降,再保险的价格也会在随后的年份上涨。这种周期会吸引游资进入到已存在的再保险公司或是新的公司,促使承保能力得以提高。”

“作为进一步风险管理的措施,再保险人还可以通过转分保或者再分保把风险转移出去,甚至通过将风险负债证券化将其导入资本市场。比如通常一些再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会发行巨灾债券。由此,巨灾风险的最终承受者由保险机构转移到了资本市场的相关债券投资者,而投资者也根据承担风险的不同而获得相应的收益。由于巨灾债券与资本市场多数投资品相关性很低,受金融周期性波动影响较小,投资人通过购买巨灾债券可以降低自己投资组合波动的风险系数,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该业内人士表示。

据了解,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于2015年7月成功在境外发行了我国首只巨灾债券。此次巨灾债券的发行地点是百慕大,发行方为Panda Re(设在英属开曼群岛),保障对象是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的地震风险,促发机制是损失赔偿型,保障额度达到5000万美元,风险覆盖期限为三年。

“上述刚刚满期的中国财产再保险首次巨灾债券的成功发行是打通国内巨灾风险与国际资本市场渠道的有益尝试,为今后进一步利用资本市场构建多渠道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业内人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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