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监管新规前瞻:百万医疗不跨区产品销售须持牌
记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向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和各保监局下发了《关于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的函》(以下简称《草稿》),正式开始征求意见。
按照原保监会的计划,在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其施行期限为3年,即到2018年10月1日就已经到期了。在国庆节前银保监会向各家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继续加强互联网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表示,正在加快《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在新的规定出台以前,原《暂行办法》继续有效。(详见本网10月13日《互联网保险监管升级在路上中小险企盼跨区销售险种扩容》报道。)
从银保监会的文件来看,《草稿》于10月10日开始征求意见,要求在今天(10月19日)下班前反馈。
百万医疗产品暂不允许跨区销售
此次银保监会的《草稿》最大的看点在于可以跨区销售保险产品扩容了。
《草稿》提出:“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四)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相比于之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增加了“健康险、养老老年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等产品,虽然新的《草稿》增加了“健康险”跨区销售,但其前提条件是“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
报销型医疗保险其中就包括现在市场上的网红产品百万医疗产品和老年人百万防癌险这两款产品,虽然现在市场上有超过30家保险公司推出了百万医疗保险产品,但是这些产品以中小保险公司为主,而中小保险公司最大的问题就是分支机构少。
有保险公司人士认为,完全可以放开报销型医疗保险跨区销售,因为保险公司即使机构不全,完全可以借助第三方机构来解决,也可以借助大公司的力量解决理赔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
也有保险公司人士认为,可能是监管部门担心中小保险公司服务能力不足而影响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草稿》也表示,中国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强调持牌经营技术服务费不得与保费成比例挂钩
《草稿》强调持牌经营,其提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此外,《草稿》还提出,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这意味着以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只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他机构将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不过银保监会人士也表示:“针对互联网交易设计或与互联网融合程度较高的保险产品,第三方网络平台可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授权下处理基础性、流程性的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
但是《草稿》强调,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合理确定技术服务费标准,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进行收费。技术服务费不得与保费规模成比例挂钩,不得与中介费用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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