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荆州违法财务业务数据掺假 遭保监局处罚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17号)显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荆州中支)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被湖北保监局责令改正并罚款10万元。此外,苏云梅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湖北保监局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经查,浙商财险荆州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浙商财险荆州中支销售人员苏云梅通过将个人直销业务挂靠在其他个人代理人名下,套取手续费资金共计20,071.99元。时任浙商财险荆州中支销售人员苏云梅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湖北保监局表示,上述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浙商财险荆州中支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苏云梅警告并罚款1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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