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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骑手出事故 意外险分担责任

2018-11-15 09:56:14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小区内道路由南往北行驶,陈某沿道路由北往南行走,李某车辆与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陈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李某系外卖平台的外卖员,系在接单送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而外卖平台为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意外险(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陈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身体损害,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与外卖平台形成劳务关系。李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应由外卖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外卖平台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外卖平台为外卖骑手投保了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死亡、伤残、医疗)等,保险金额为50000元。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陈某所受损失需先由保险公司在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外卖平台赔偿。

法官提示:本案中,电动自行车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需承担高额赔偿款时,如投保了电动自行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可有效分担事故损失,救济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电动自行车多用于老年人出行、上下班通勤、接送孩子、快递、外卖配送等同城服务,这些群体赔偿能力较弱,如未投保电动自行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难以负担高额事故损失。虽然已有部分外卖、快递企业及配送员投保电动自行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大多配送员及个人仍未参与保险,难以防范高额的侵权风险。在此法官建议用工单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结合个人出行需求,分析个人骑行风险,自主选择相关保险产品,特别是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更应当及时投保或续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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