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保监局发布国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11月23日消息,近日,天津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国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国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因存在通过与客户协商认定保险责任、计算赔偿金额,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被天津银保监局罚款12万元,当事人刘继承被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当事人项东被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保监筹〔2018〕75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
主要负责人:巩建
当事人:刘继承
职务:时任国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农险部总经理
当事人:项东
职务:时任国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通过与客户协商认定保险责任、计算赔偿金额,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时任国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农险部总经理刘继承、时任国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副总经理项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处12万元罚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时任国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农险部总经理刘继承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决定对时任国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副总经理项东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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