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车险诈骗案件: 要加强保险公司查勘队伍建设
11月28日,一家媒体以《阜新某修理厂老板变“职业”骗保高手两年骗保金额高达21万元余元》为题,揭开了辽宁阜新一家汽车修理厂负责人实施车险诈骗的故事(下文称“阜新车险诈骗”)。从作案期间、累计或者单笔诈骗金额,在保险行业诈骗案件的确是“小巫见大巫”,但是,该诈骗案件侦破发现了保险公司查勘员深度参与其中。研究阜新车险诈骗案件,有利于加强保险公司查勘队伍建设,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经营能力,有利于保险行业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典型特征
根据报道的诈骗情节,本文将阜新车险诈骗案件的特点归纳如下:
高频度,低金额。在短短不到一年时间,实施诈骗40余次,平均年度作案频率为40次左右,频度高于笔者研究的苏州车险诈骗案件(年度作案25次左右);实施诈骗40余次,单案诈骗金额为5000元(累计骗保金额21万余元),仅为研究的苏州车险诈骗案件单案件诈骗金额(为1万元左右)的一半,远远低于无锡车险诈骗单案件85万元。
拙手法,易识破。该诈骗案件中,肇事车辆全部在诈骗主导者名下,伪造事故现场的驾驶员主要是修理厂的工人、朋友等等,制造的事故主要是双方事故。该案件诈骗手法与笔者研究的苏州车险欺诈案件极为类似,因为事故涉及到双方事故,操作难度远远大于无锡车险诈骗案件伪造的单方全损事故。按照现在保险公司审核事故现场诈骗的能力,其实是不难识破诈骗者伎俩的。
贪婪性,串通性。诈骗者集车主与汽车修理厂负责人两位一体的身份,受其唆使驾车者是其下属工人、朋友等,实施诈骗显示了老板主观心理的贪婪性。之所以能够成功实施诈骗,关键原因在于有保险公司查勘员的密切配合。
与以往车险诈骗案件不同,阜新车险诈骗案件至少暴露出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三个短板:一是未严格执行查勘方面的内控制度。按照内控制度设计,案件中查勘员出事故现场是一种随机调遣机制,而诈骗案件中40余起事故的查勘员为同一个人,暴露出制度执行不力。二是未严格进行客户风险识别。按照保险公司现在的管理系统,可以方便查询到同一身份证(机构编码)项下投保的机动车辆的信息,对于此类客户投保信息和出险信息进行综合比对,不能识别出诈骗者的风险等级。三是未严格尽职尽责审核索赔资料。侦破诈骗案件,警方正是依据大量的照片之间的矛盾性,保险公司进行核赔人员尽职尽责的话,识破伪造的现场不是一件难不可及的事情。正是在上述层层失守的前提下,诈骗者屡屡得手,给正常的保险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干扰了正常的保险经营活动,因为诱发故意肇事非但未发挥保险行业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反倒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治理平添了隐患因素。
意见建议
类似于阜新车险诈骗中的保险公司查勘员失足沦为诈骗分子帮凶的情形,虽然是微乎甚微,但是,更需要保险公司以案为鉴,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内控制度。
一是采取综合措施,加强队伍建设。谈到保险行业队伍建设,有的保险主体片面地认为省级及以下队伍建设的内涵主要是销售队伍建设,忽视了对查勘定损、核保核赔队伍建设。1。加强查勘员队伍建设。从提高专业素养、薪酬、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等方面,保证查勘员队伍爱岗敬业。2。坚持轮岗、随机派遣查勘员机制。以制度为手段,保证查勘员作业规范性。3。优化查勘权限配置。有的保险公司管理查勘业务实行职称优先于职务的原则优化查勘权配置,实行查勘案件质量责任制度。4。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继续完善保险行业内部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引导从业人员珍惜职业生涯。组合实施上述措施,规范查勘行为。
二是引入技术手段,提高核赔质量。数据显示,5000元以下的赔案在车险经营中占到80%以上,而这个数据恰恰是很多省份快速理赔(不包括人伤)适用的条件之一。阜新车险诈骗案件单件金额恰恰也是这个数据,从报道资料无法证实这是巧合还是诈骗者主动追求的结果。伴随着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的快速增长,小型交通事故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审核海量的事故照片对于核赔人员来说,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有的保险公司引入技术手段,对类似的、不同事故的现场照片进行辅助性识别,在降低核赔人员工作强度的同时,大大提高了效率和质量。建议由保险行业牵头,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活动,让更多的公司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而提高全行业的信息化水平。
三是立足行业功能,提前防范风险。从国民经济分类和行业自身功能来说,保险行业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治理功能。发挥和实现上述功能要求保险公司具有强大的风险识别、归集、预防和处理功能,而上述阜新车险诈骗案件之所以发生并且能够形成一定的规模,的确是发生在处置风险环节,但是,从风险管控的视角看,反映出该公司在风险识别、归集、预防环节同样存在经营不够完善的管理点位。结合上述案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打通保险经营全过程信息之间的壁垒,实现公司内部信息共享。通过系统,每一位保险营销、核保人员能够知晓承保之后的出险理赔情况,以此为依据对客户进行风险识别。2。尝试推进公司内部精细化核算,实行精细化经营。建议改进经营内部核算机制,在考核保险销售部门的指标主要是保险规模和费用水平的同时,增加业务品质考核因子,提高销售人员对业务品质的关注。3。丰富车险费率因子指标,提高诈骗者的违法成本。提高车险诈骗者的违法成本,既需要司法部门依法加大惩治力度,也需要保险公司丰富车险费率因子,提高参与实施保险诈骗者在同样保险金额下的保费水平。4。规范汽车维修行为,服务主业发展。基于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大数据,试点建立保险体系的汽车修理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的有利条件,至少完成简单的汽车外观钣金喷漆等作业,减少风险隐患。因为按照现行汽车流通法规,非专卖店机构获取原装配件和认可的维修技术上存在一个时间过程。待各方时机成熟之后,保险体系的汽车修理厂再承接更大的维修项目。通过自身努力,提高行业风险防范能力。
保险诈骗案件中卷入保险行业现职的查勘人员(例如阜新车险诈骗案件)、保险行业曾经的销售人员(例如灵璧保险诈骗案件),此类案件虽然微乎其微,但是,治理和预防此类案件,保险行业需要有敢于亮丑的勇气,需要有规范瑕疵流程的作为,更需要具有全面提高保险公司经营能力的智慧,进一步遏制和减少人民群众不必要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以期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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