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保险快报网 > 调查 >

“丧天良”意外险诈骗 折射出的保险经营瑕疵

2018-12-13 14:44:54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本文研究的“丧天良”意外伤害保险诈骗案件是指非正常保险消费者(文中与保险诈骗者)利用血缘、姻缘关系为家庭成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蓄意制造被保险人死亡事故来骗取保险金案件。此类诈骗案件性质恶劣,相对于纯粹的财产类保险欺诈案件或者移花接木式的意外伤害保险欺诈案件,给诈骗者本人、家庭、亲朋好友和社会治理造成了沉重的复合损失。

研究“丧天良”意外伤害保险诈骗案件,目的在于审视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和漏洞,遏制意外伤害保险诱发的保险欺诈案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铲除滋生此类案件的温床,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提升保险行业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典型案例的共性特点

按照案发时间顺序,列入本文研究素材的“丧天良”意外伤害保险诈骗案件分别为以下四个案件:一是2012年3月25日发生在甘肃的沈某弑杀双亲骗保案件(下文称“案例一”);二是2013年5月发生在江苏常州的李某杀妻骗保案件(下文称“案例二”);三是2016年7月18日发生在安徽宣城的张某同时杀害妻儿案件(下文称“案例三”);四是2017年5月21日发生在陕西渭南的杨某杀害双亲骗保案件(下文称“案例四”)。经归纳,上述典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以意外伤害保险为诈骗险种载体。上述保险诈骗案例险种载体均为意外伤害保险,涉及保险金额依次为6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保险诈骗者之所以选择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主要原因是保费低廉、投保简便、核保宽松,案例二、案例四是通过网络途径进行投保,案例二还存在通过网络将受益人由法定受益人(多人)变更为指定受益人(丈夫李某唯一人)情形。

2.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为诈骗手段,相关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存在血缘或者姻缘关系。案例一诈骗者为被保险人独生子,用棍棒杀害父母后伪造了架子车误坠路桥的交通事故;案例二诈骗者为被保险人的“闪婚”丈夫,唆使其同学杀害被保险人伪造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落水溺死的假现场;案例三诈骗者为被保险人的丈夫,故意导致私家车落水伪造溺水现场,其还实施多笔车险诈骗案(本文在此不议);案例四诈骗者故意投毒杀害父母之后打开煤气伪造成中毒现场。

3.蓄意诈骗期望明显。案例一诈骗者在接到保险公司业务员续保电话的当天晚上行凶,在次日上午委托保险公司业务员进行续保;案例二诈骗者“闪婚”后的3天之内进行投保巨额意外伤害保险,两个月以后伙同同学杀害被保险人;案例三诈骗者在完成投保(7月6日)之后的第12天(7月18日凌晨),以伪造交通事故落水杀害被保险人;案例四诈骗者在5月5日通过网络投保之后的第16天,故意投毒杀害父母。从投保到制造故意杀亲的时间间隔之短,从一个侧面说明诈骗者故意实施诈骗蓄谋已久、期望值明显。

折射出的保险经营瑕疵

上述“丧天良”案例的非正常保险消费者涉及诈骗行为自然会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从预防风险发生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件中折射出保险经营流程设计、制度建设等中存在瑕疵和亟待强化的方面。

一是疏忽投保前风险评估,对标的原始风险状况不清楚。案例一中,发案时点在3月25日晚上10时许,当天下午保险公司业务员致电沈某为双亲购买的意外险次日合同期间届满,次日早上10许,沈某与保险公司业务员通话联系进行续保,保费由保险公司业务员暂时代垫。其他3个案例,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从投保到故意制造被保险人死亡事实时间间隔非常短。案例二、案例四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途径是通过网络销售,当投保从先前的单纯的线下“面对面”交流切换为线上的“背靠背”交流,对于保险销售、核保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疏忽投保后风险排查,对标的变化风险状况不清楚。案例二、案例三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系夫妻关系,投保人事先诈骗初衷除了要制造被保险人貌似意外伤害死亡的假象基础条件,还需要减少受益人的数量,即将法定受益人变更为指定受益人,即指定为丈夫为唯一受益人。公开资料显示,案例二中将受益人从法定受益人变更(缩减)为指定受益人也是在线上完成。

对策:标本兼治 多措并举

总体上看,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经营中保费份额、理赔份额、诈骗份额中占比较低的险种,但是,其中一些“丧天良”诈骗案件因为表现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情节,所以更加需要高度重视。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改变经营理念,改善保险体验。

相对而言,在一定意义上讲保险经营贯彻着“宽进严出”理念,即核保宽松、核赔严格,表现在销售容易而理赔严谨,表现在意外伤害保险经营上,销售、理赔环节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口径不一致问题,诱发了投诉、诉讼等问题。从发挥保险行业功能出发,通过推进保险产品通俗化建设、提高保险销售人员综合素质,确保保险消费者充分理解所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最大限度保证保险监管、法院等相关机构人员对于保险条款内容的理解符合《保险法》第30条对于保险合同“通常理解”,最大限度减少保险诉讼案件的发生。立足于做好上述工作,实现保险产品从“宽进严出”理念转变为“严进宽出”理念,及时让出险保险消费者得到快速、足额的保险理赔。

二是重视风险评估,掌握风险全貌。保险行业是专门经营各种风险的商业性机构,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定价、预防和处置是基本的经营能力,而遏制、预防、打击保险欺诈行为能力是展现经营能力的重要表现之一。吸取“丧天良”意外险诈骗案件的教训,建议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保险金额达到一定金额或者保费支付预期收入严重错配倒挂的保险标的进行现场评估风险,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保险消费者实行差异化管理,及早打消进行诈骗的心理,至少可以减少恶性欺诈案件的发生。

三是跟踪风险变化,调解管控重点。在不同保险险种欺诈案例中,管控风险要点的确存在千差万别,结合本文研究的意外伤害保险欺诈案例,建议保险公司严格管理好变更受益人流程:1.公证。对于将受益人由多人的法定受益人缩减为唯一的指定受益人,要求对于申请事项进行公证,切实保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2.告知。变更受益人申请通过保险公司审核后,要求将变更情况告知被缩减了的受益人。通过上述措施,遏制投保人随意变更受益人行为,减少道德风险事故。

打击和预防“丧天良”意外伤害保险欺诈案件,维护保险公司正常的经营需要,满足正常保险消费者利用商业手段转化日常工作生活风险需要,促进建设和谐社会。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