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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相关许可证 保险公司可免责

2018-12-27 14:44:16    来源:江津法院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陈某、唐某乙死亡赔偿金、摩托车损失费等,共计五十余万元。该事故车辆虽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但因被告陶某无从业资格证从事货运行为,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

2017年12月19日21时40分许,被告陶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与唐某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唐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驾驶超载车辆未按规定让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唐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该重型自卸货车系被告李某所有,被告陶某系被告李某雇佣的驾驶员,无从事货运行为从业资格证,该车挂靠在被告某物流公司经营,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商业三者险应否赔偿的问题。陶某无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根据该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规定,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被告保险公司也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且投保人也在保险合同尾部载明“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签章处捺印。综合本案具体案情,江津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陈某、唐某乙死亡赔偿金、摩托车损失费等,共计五十余万元;被告某物流公司对李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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