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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频现巨额罚单 剑指车险市场乱象

2019-01-08 13:54:3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对于金融业而言,2018年是持续进行的“严监管年”。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2018年1-12月,银保监会(含原银监会)、各地银监局向银行业累计发布了3000余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同期,银保监会(含原保监会)、各地保监局向保险业累计发布了近50张监管函,近1350张行政处罚决定书。

与之相伴,一系列规章制度相继落地,标本兼治同步进行。

银行业频现巨额罚单

从银行业情况看,2018年伊始,监管部门便接连开出亿元罚单,严肃查处浦发银行成都分行违规发放贷款案、邮储银行甘肃武威文昌路支行违规票据案、陕西和河南银行业金融机构质押贷款案等大案要案。

而在2018年收官之际,银行业再现巨额罚单,浙商银行、民生银行、渤海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6家银行共计受罚金额超过1.5亿元,主要涉及因贷款业务、内控、同业投资、理财等业务违规。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指出:“银行业罚单主要集中在票据业务、同业业务、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信贷业务、内控管理方面。这些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较多,加强行政处罚有助于整治市场乱象、有助于防控金融风险。总体上看,严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这一过程中,要把握好力度和节奏,避免市场出现大的波动。未来一段时间的金融监管,既要坚持决心和定力,又要把握好力度和节奏。此外,行政处罚是一方面,更重要是强化制度建设,构筑长效机制。”

“目前,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2019年,对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和非法金融业务的整治将会受到更大关注,比如网贷平台、保理、小贷公司等。此外,引导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回归业务本源,为其提供政策支持,也是可以关注的重点内容。”董希淼续称。

剑指车险市场乱象

2018年1-12月,约有80家保险公司受罚,其中财产险公司略多于人身险公司。在财产险公司中,人保财险受罚金额最高,约为2800万元;平安产险次之,约为1500万元;太保产险第三,约为1200万元。

这一次序与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情况相同。2018年1-11月,原保险保费收入前三名的财产险公司分别为:人保财险原保险保费收入3519.94亿元,同比增长11.39%;平安产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229.54亿元,同比增长15.38%;太保产险原保险保费收入1059.32亿元,同比增长13.30%。

究其原因,包括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等。其中,车险领域曝光度最高。2018年伊始,车险领域便连遭重磅罚单,罚款、撤销相关责任人任职资格、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措施应接不暇,此后这一节奏更是贯穿全年。

观察来看,车险领域一系列从严监管的动作,亦是在为第三次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保驾护航。2018年3月,原保监会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第三次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拉开帷幕。2018年7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即“报行合一”,“报”是指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手续费范围和使用规则,“行”是指保险公司实际执行情况,二者必须保持一致。2018年9月,陕西、广西、青海三地作为首批试点地区,全面放开自主系数。

一位财产险公司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品质和承保的综合成本率看,车险新单的成本率显著下降,尽管有些地方又出现了起初的状况,但只是少数地方。”

在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过程中,无赔款优待系数等引进,使得车险赔付率下降,转而在成本管控、分摊上的优势放大,具有更大空间投向前端费用,因此出现了个别财产险公司为追求市场份额或业务,进行费用比拼的现象,导致车险费用率上升,费用率与赔付率倒挂,成本率居高不下。

展望2019年,车险保费下降已成定势,这与新车销量下滑、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深化存在一定关系。平安证券在研报中指出,未来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仍将持续,同时到达完全放开费率且偏良性竞争的市场将需要较长时间。

2019年1月4日,太保产险董事长顾越在“2019慧保天下保险大会”上表示:“财产险行业下一波风险不是来自于所谓车险市场的竞争乱象,而是来自于我们对风险认知的浅薄,造成保险变成冒险,包括风险治理、交易对手风险累积、资本约束下的偿付能力等。”

打击销售误导行为

在人身险公司中,国寿股份受罚金额最高,约为600万元;人保寿险次之,约为520万元;阳光人寿第三,约为310万元;华夏人寿、幸福人寿、新华人寿、人保健康、泰康人寿、平安人寿等紧随其后,位列前十。

值得一提的是,人身险公司受罚情况与保费情况并不完全对应。2018年1-11月,规模保费前五名的人身险公司分别为:国寿股份规模保费5701.95亿元,同比增长1.28%;平安人寿规模保费5197.95亿元,同比增长19.50%;华夏人寿规模保费2131.64亿元,同比增长26.70%。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表示:“财产险公司受罚情况大致与保费情况对应,这与各公司特别是大公司的业务结构、商业模式较为趋同有关。人身险由于各公司业务结构、期限结构、渠道结构的差异性相对更大,受罚情况与保费情况不完全对应,是可以理解的。”

梳理受罚原因,包括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虚列费用,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

其中,代理人的销售误导问题在消费者群体中反映最为直接。一位人身险公司负责人指出:“一些代理人专业能力不足,对复杂保险产品的理解不专业,导致销售误导现象频发,无法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需求,量身定制保障方案。这使得消费者不满意、社会不认同的现象普遍存在。”当然,这不仅是某个个体自身的问题,更是保险业传统销售模式面临的制度性缺陷和现实性困境。

除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外,在监管函上,主要是针对财产险公司产品保险责任不清晰或存在歧义、条款规定与保险法相违背、产品属性分类不当等问题;电网销渠道存在违规行为的问题;以及保险资金运用违规的问题等。

朱俊生强调:“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提高服务质量,这是一个公司和行业发展的根本,即要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实现以消费者为中心的高质量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要增加违规成本,避免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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