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莫停留 二次事故随时有
高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卢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内乘坐张某)在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47公里处最内侧车道发生轻微事故,事发后卢某和张某下车站立于事发车道处理事故,后胡某驾车行经事发地点,胡某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胡某所驾车辆追撞高某车辆及卢某、张某,造成卢某及张某多处骨折,后经鉴定卢某的伤情构成15%的伤残,张某的伤情构成20%的伤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胡某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高某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卢某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且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法官解读: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一次事故后因未及时转移至安全地带而导致发生更为严重的二次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高速公路的最内侧车道,是二次事故的高发区。高速公路上的车速较快,发生一次事故后,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该尽快转移至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等待交警到场处理。为了轻微的剐蹭或追尾事故在高速公路上争吵、甚至大打出手的行为更不可取,这真的是在拿生命开玩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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