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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溺亡商业泳池 保险赔不赔?

2019-01-18 11:16:16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笔者选取了某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作为本文研究素材。案情及法院判决如下:

某年12月29日,62岁的A女士在甲游泳馆办理游泳健身卡时,甲游泳馆向其出具《甲游泳馆老人游泳健身卡特别告知书》,其中对60岁以上顾客办理健身游泳卡,还增加直系亲属签字确认的规定。A女士与其丈夫均签字确认。办卡后的第4天,1月1日中午11时30分,A女士(62岁)在甲商业泳池游泳。12时38分20秒左右,正在第五泳道游泳的A女士中途折返,试图抓住第四泳道浮漂。12时39分44秒,游泳池值班室经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时39分50秒,救生员将A女士救上岸,并立即实施心肺复苏。当日13时23分,A女士被送至医院抢救。1月5日,A女士逝去,医院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脑干功能衰竭,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同年3月份,A女士家属提起民事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甲泳池承担因未尽到公共安全保障义务导致A女士溺亡,赔偿40余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甲游泳馆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10.5万余元,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理由是虽然甲游泳馆在事前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事后采取紧急救助措施,但是游泳馆存在的过错在于救生员未在第一时间发现异常。甲游泳馆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为A女士死亡的法律后果应由A女士的家属自行承担。二审中,法官综合了分析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案发位置与救生员之间的距离、游泳馆采取的施救措施、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等一系列情况后,认定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A女士的死亡与溺水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对于A女士溺水逝去的原因,当事人之间、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之间存在迥异的结论,对于责任的承担存在迥异的分配认定。

保险假设及理赔推演

本文研究基于法院的有效判决,假设甲游泳馆投保了公众场所责任保险、A女士投保了包含游泳意外责任的意外伤害保险的前提下,可能出现的保险理赔进行路演。鉴于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完全相左的,所以,对于相应的保险理赔也会是完全相左。现将可能诱发的理赔分歧,推演如下:

基于一审判决,承保甲游泳馆公众场所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保A女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偿责任。鉴于法院认定甲游泳馆存在未及时发现A女士险情的过错,按照公众场所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甲游泳馆承担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金额的保险赔偿责任;鉴于法院认定责任过程中,没有指出A女士溺水逝去与其自身身体状况之间的关系,似乎导致A女士溺水视为意外,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进行相应的赔偿。

二审判决认为A女士的死亡与游泳馆的失职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公共场所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游泳馆已尽到了及时进行救治的安全保障义务,游泳馆对A女士的死亡不担责,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法院认定A女士溺水辞世与其健康状况具有一定关系,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属于免责情形,所以承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

意见建议

经过检索公开资料,溺水于商业游泳池的案例至少在10例以上,善后处理千差万别,溺水事件不仅给当事人本人、家庭、游泳馆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而且给参与救治的医院、善后处理的各类机构添加事务。为了创造更加安全的生产秩序,为了营造更加和谐的生活秩序,从预防风险根源、消除风险隐患的角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突出主体责任,及时发现险情。案中的商业经营场所是一家游泳馆,法院审理认为该游泳馆事前能够进行安全提示、发现溺水情况积极开展施救,但是,却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险情。基于法院的认定和笔者对商业性游泳池相关案件的分析,游泳池的管理机构不妨采取三项措施:1.分类管理泳道。从游泳池管理现状来看,游泳池可以探索按照年龄、身体状况和游泳技术实行分泳道管理,例如设立少年、老人专用泳道,并对高风险顾客所在的泳道加强救生员力量配备,并增加监控装置。2.增加安全装置。从泳池管理现状来看,游泳池泳道之间隔离装置普遍采取更重于标识意义的软连接,一旦游泳顾客预感险情,不支持其进行攀爬自救,所以,对高风险泳道隔离设施由现在的软连接更换为硬连接,以便游泳顾客在预感风险来临时,能够攀爬上硬连接的绳索,辅助其首先开展自救。3.增加监控装置。从目前情况看,游泳池已经安装了一定数量的监控装置,但从提高监控覆盖面的角度出发,建议对现有的监控装置位置、数量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增加数量、优化位置,提高监控覆盖有效性,更好地服务泳池救生员,以便及时发现险情。以此为思路,游泳池以外的经营场所,应当立足于行业自身特点采取综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事故的发生。

二是突出专业优势,辅助风险管控。伴随着生产生活中各种风险的急剧增加、消费者使用保险手段化解风险的意识增强,商业保险的覆盖率持续提高,一方面为商业保险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对商业保险公司提高经营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保险公司需要做好三项工作:1.准确识别风险。商业保险扩大了业务覆盖面,只有在准确识别风险的基础上,才能对风险进行准确定价,并制定风险管控标准,对相关人员开展综合培训。2.执着督促整改。保险公司承保之后,要定期不定期对标的物开展风险巡查,发现隐患立即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并留下证据,必要时可以引入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对于拒不接受整改的被保险人,要将存在的隐患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反映,并针对性变动保费,引导其切实进行整改。3.理性履行合同。对于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风险事故,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快速兑现承诺;对于属于保险事故且并存被保险人拒不整改情节的,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应当与整改情况挂钩,形成诉讼案件,积极应对并及时提供全部证据资料。总之,通过保险公司叠加在经营主体上的风险措施,目的还在于预防事故,积极减损。

三是突出社会治理,主导风险管控。遏制生产生活中发生形形色色的各类事故,既给当事人本人、其家庭避免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又可以减少医疗、司法等资源的浪费。达到上述目标,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包含保险手段)、技术手段等社会治理综合措施。1.法律手段优先。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各类经营主体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要加重不履行相关规定经营主体的责任,督促其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并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措施。2.技术手段优先。现代社会风险事故的发生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伴随着技术手段的充分运用而产生的扩大效应,治理和预防相关风险,也应当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例如通过远程监控手段监控运营车辆存在的“五超”问题(超载、超速、超道、超时、超距),通过远程监控的手段对员工培训、生产现场等开展实时监控,实现监管部门或者上级部门实时知晓生产一线的情况。3.防范工具优先。通过对大量风险事故进行分析,发现很多风险事故只需要投入一根安全绳、一个安全头盔、一条安全带、一个测压表,就可以预防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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