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财险泸州违法遭罚 放任代理违法卖保险坐收渔利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宜宾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宜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显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险泸州中支”)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知晓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保险违法行为,但未及时要求该机构纠正且未终止其代理权,在此期间从该渠道获取保费收入共161.36万元。鲁波时任英大财险泸州中支总经理,对上述行为应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其立即整改,且宜宾银保监分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英大财险泸州中支警告并罚款3万元;
二、对鲁波警告并罚款1万元。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宜宾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 宜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
当事人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9号6号
当事人二:鲁波
身份证号:5105211964080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险泸州中支”)及鲁波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英大财险泸州中支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存在知晓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保险违法行为,但未及时要求该机构纠正且未终止其代理权,在此期间从该渠道获取保费收入共161.36万元。鲁波时任英大财险泸州中支总经理,对上述行为应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明细、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相关人员任职信息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整改,且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英大财险泸州中支警告并罚款3万元;
二、对鲁波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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