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短期寿险将迎新规:备案更严格 严禁“长险短做”
人身险中短期产品将迎来新规。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起草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各人身保险公司征求意见。
“现在中短存续期产品行业里做得很少,所以这一新规对行业整体影响比较小。”一家总部位于华南区的险企人士昨天对南都记者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更加强调产品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的一致性,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等设计为中短期产品。
A 行业反应:市场上中短存续期产品并不多
一家总部位于北京的险企人士则对南都记者表示,整体而言,该版征求意见稿,是《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016年22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016年76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2017年283号文”)等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整合,并考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
南都记者注意到,一旦征求意见稿生效,则《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014年12号文”)以及2016年22号文将废止。
引人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阐释了中短期产品的定义,即“本通知所指的中短期产品,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期限不满5年且不短于3年的两全产品。”
上述有关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这一定义较2016年22号文更为严格,将22号文的“中短存续期产品”中的“存续”删除,更加强调产品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的一致性,而不是实际存续期基于产品开发时的假设。
多名接受南都记者咨询的人士均表示,市场上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并不多,只是某些险企在推动这类产品。
而上述北京的寿险人士亦表示,该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将扩大可以申请备案中短期产品的保险公司的范围。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因流动性管理需要,或者资产负债匹配需要,可以申请备案。而对不符合该类条件的险企,将面临更大的市场竞争压力。
B 备案更严:需提供未来三年销售额度及预计费差损额度
显然,产品的备案要求更为严格。
南都记者特别注意到,2016年22号文提到,保险公司将中短存续期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前,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中应列明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额度。保险公司应在中短存续期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时一并提交由董事长及总精算师签字确认的上述书面决议。
不过,最新的征求意见稿提及保险公司将中短存续期产品报送中国银保监会备案前,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中应列明销售该产品的原因,以及未来三年中短存续期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额度。
尤为值得关注的,对于因流动性管理需要申请备案的,保险公司应当提供三年未来现金流预测数据,并根据现金流缺口提出未来三年中短期产品销售额度、中短期产品销售额度不得超过公司预测的现金流缺口金额。
另一方面,对于因资产负债匹配需求申请备案的,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拟申请备案产品销售额度,以及销售该产品对于改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长期利率风险及其他经营风险的详细说明,保险公司应当在备案材料中说明各年度中短期产品销售额度计划,且不得超过监管规定限额。上述险企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上述要求可能出现突破22号文与76号文的基准额的限制情况。根据上述要求,可以据此获得的中短期产品的额度,可能高于以往关于过渡期的监管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自2020年,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两倍以内。
不过,上述人士称,征求意见稿关于“比例要求”的内容,较22号文与76号文的相关规定而言,对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比例要求将更为严格,但对2019年的比例要求未作说明,可能出现部分险企销售较高额度的中短期产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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