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不具任职资格人员担任高管 长江财险遭顶格处罚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一则剑指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指出,长江财险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违法行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对长江财险及其负责人共处以罚款3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赵金元截至检查组进场,并未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高管任职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已履行相关高管职责。时任长江财险党委书记王兵、时任长江财险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赵晓琴以及赵金元对此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一是赵金元具有监管部门批复的长江财险武汉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调任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属于平级调任,无需重新核准任职资格。二是监管部门核准赵金元高管任职资格的批复内容不明确以及行政不作为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当事人不具违法主观故意,公司及时免去了赵金元职务,赵金元实际履职时间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顶格罚款过重。四是王兵、赵晓琴没有获得监管部门核准的高管任职资格,不是适格的行政处罚对象。赵金元任职是服从组织决定,赵晓琴仅是公司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上述二人不应认定为本案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王兵还表示:一是其仅是赵金元任职文件的签发人,不是对赵金元任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是其主持党委会讨论赵金元职务任免、签发任职文件是履行党内职责而非行政职责,行政机关不能依据行政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对三人的申辩理由,银保监会经过复核后表示不予采纳。一是长江财险从未向监管部门申报赵金元担任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材料;赵金元从未取得过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及同级职务任职资格。二是当事人均认为聘任赵金元为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须经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后方可任命,并为此多次申报高管考试,监管部门多次通知公司组织赵金元参加考试但其均缺考。监管部门不存在相关行政许可内容不明确、误导当事人以及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三是该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持续时间长达6个月以上,公司并未积极整改,在检查组进场后方才免去赵金元职务,危害后果严重,应予从重处罚。四是本案责任人的认定与是否是高管人员身份无关,《保险法》适用于保险公司所有工作人员。五是王兵的行为与本案违法事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党委书记职务与本案责任认定无关联。赵晓琴作为领导决策执行者、赵金元作为领导决策的接受者,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三位当事人均不具有法定免予处罚的情节。
综上,长江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银保监会决定对长江财险罚款10万元;对王兵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赵晓琴、赵金元分别警告并罚款5万元。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银保监会此次对长江财险的处罚属于顶格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长江财险已经不是第一次在高管任职资格方面出现问题。
2018年6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对于长江财险拟任总经理宋静刚的任职资格不予批复,这也成为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首个否决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公告。
雪上加霜的是,成立七年多来,长江财险已历经3任总经理。成立初始,邵国勇出任总经理。两年后(2014年6月),总经理替换为郑则鹏。2016年6月,长江财险任命彭柱石为临时负责人并于2017年3月正式获准总经理任职资格。但仅过了一个月,长江财险便发布公告称彭柱石因故辞去总经理职务。2017年5月,长江财险拟任总经理替换为宋静刚,直到2018年6月宋静刚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遭遇监管否决。
此外,据长江财险官网,目前其党委副书记、临时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会主席孙明清将拟任总经理一职,而该任职资格尚未获得银保监会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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