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保险快报网 > 要闻 >

人身险治乱重拳出击 多家险企遭“点名

2019-04-19 10:09:50    来源:北京商报

自2018年一季度监管开启针对人身保险销售乱象治理行动以来,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迎来节点。4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独家获悉,银保监会向各家人身险企最新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从《通报》内容看,2018年监管主要打击销售、渠道、产品、经营四方面乱象,并细数15项罪责,更有多家险企遭“点名”,然而整顿行动尚未结束,从银保监会的下一步工作要求看,严监管将成常态。

利剑出鞘 细数15项罪责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通报》主要列出人身险市场存在销售、渠道、产品、经营四方面问题,并累计细数人身险企15项“罪责”。

15项“罪责”中,销售问题独占7项,分别包括存在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业务品种进行片面比较,夸大收益或变相承诺收益; 使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等用语混淆经营主体,将保险产品混同为理财或其他金融产品;夸大保险产品保障范围,将部分健康险产品以“超级社保”、“超级医保”等名义包装;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渠道妙作停售、限售信息,曲解监管政策;部分机构和销售人员给予客户保单以外的利益。部分机构和销售人员诱导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后申请部分领取或退保已有保单,继续投保其他产品以完成自身业绩考核以及其他等7方面问题。

同时,在渠道、产品以及经营违规方面共包括8项违规,例如渠道违规涉及套取费用进行利益输送;上浮费率缺乏合理依据;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落实不力;部分机构保险代理人“恶意挖脚”,扰乱市场秩序等4项。产品违规涉及费率厘定、精算假设不合规、不科学,个别产品涉嫌“长险短做”;保单贷款超监管规定比例4项问题。

重拳出击 多家险企遭“点名”

据《通报》显示, 针对机构自查情况, 36家银保监局派出190个检查组,对133家人身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和基层网点开展监管抽查。抽查发现各类违规问题1529个,涉及金额2.2亿元。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银保监局果断采取措施,实施监管谈话46家次,发出监管函111份,实施行政处罚127家次、 299人次。

引人关注的是,据银保监会统计,受行政处罚机构家次较多的人身保险公司为:人保寿险、国寿股份、阳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

同时,15项“罪责”均有附上险企违规的典型案例,累计有26家次险企被点名。其中在销售方面,人保健康、阳光人寿、农银人寿、国寿股份、中宏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累计19家次险企因上述违规被点名。

营销违规案例方面,记者注意到,太保寿险浙江分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利用微信朋友圈妙作产品限量销售、停售信息的问题。此外,中宏人寿辽宁分公司在产品说明会中宣称某产品有限额,是无风险的产品等。而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也较为普遍。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险公司套取费用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多发,富德生命人寿、阳光人寿、国华人寿、国寿股份、人保寿险、建信人寿6家险企因此被点名,例如富德生命人寿安徽分公司套取费用1351.9万元,用于业务维护、采购礼品、个人激励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该通报结果对保险公司来讲起到很大程度上的震慑作用,《通报》所点出的4个方面违规,包括一些险企的典型案例,对该公司以及其他公司都具有警示意味,同时这次通报也有助于让行业的销售行为更为规范,渠道管理有所加强,同时推动产品在开发层面的能力提升。

整顿未完结 严打将成常态

除了点出四大方面乱象外,该《通报》也披露了监管对人身险公司的下一步工作要求。该《通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切实承担起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的主体责任,针对《通报》中的典型问题,对照自身查缺补漏,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抓好整改。同时对于屡查屡犯的违法违规机构,银保监会将依法从严处理。同时各人身险企应主动规范销售行为;着力加强渠道管理;依法开发合规产品;严厉打击非法经营。

其中在打击非法经营方面,监管对人身险公司严禁与不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组织和机构合作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严禁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此外,对从业人员异常行为进行动态监测识别,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朱俊生表示,该《通报》提出的下一步工作要求,即是对四大乱象问题的总结回应,同时也体现出了未来的监管方向,销售、渠道、产品、经营四大领域目前也是针对人身险市场的监管重心。

而人身险市场营销、渠道等乱象存在已久,对于如何根治该乱象,在朱俊生看来有两方面较为重要。一方面是事先的规则要明确,什么事不能做这条红线要清晰,只有这样,市场主体才能生成一个明确的预期,另一方面应加大惩罚力度使得事后的违规成本提高,当违规带来的收益相对于成本而言不划算时,就会督促市场主体趋向合规化。不过,上述两方面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规则的制定要合理,例如所制定的规则在使得保险公司规避风险时同样也不能牺牲客户的体验,否则该项规则在施行过程中,市场主体就有可能会通过其他方式去规避监管。记者 孟凡霞 李皓洁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