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威海中支给投保人额外利益被罚
5月6日消息,烟台银保监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9月,太保财险威海中支对车牌号为鲁KRG571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涉案车辆保费及代收车船税2837.07元,给予投保人优惠450.07元。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此,烟台银保监分局对太保财险威海中支5万元;对责任人阮伟家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吕洪飞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2019〕5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威海中支)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育华路21号
机构负责人:韩冬
当事人:吕洪飞
身份证:37063319690801XXXX
职务:太保财险威海中支副总经理
当事人:阮伟家
身份证:37100219840225XXXX
职务:太保财险威海中支融合业务部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有关规定,我局对太保财险威海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案件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8年9月,太保财险威海中支对车牌号为鲁KRG571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涉案车辆保费及代收车船税2837.07元,给予投保人优惠450.07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车辆保单、任免文件、调查笔录、微信截屏、举报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合上述情况,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太保财险威海中支5万元;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阮伟家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吕洪飞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烟台银保监分局
(烟台保监分局代章)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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