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财险和永诚产险合计被罚57万元,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董事
近期,银保监会网站披露显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分别在公司治理和产品销售方面存在违法问题,合计被罚57万元。其中,永诚财险被罚原因是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华海财险则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董事而领到罚单。
具体来看,永诚财险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至2017年,永诚财险及下属分公司与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证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为永诚财险微营销平台实质开展保险销售活动,共实现保费收入27.4亿元,永诚财险共支付技术服务费用8.52亿元。
图片来源:银保监会网站截图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据此,银保监会对永诚财险责令改正并罚款30万元;对永诚财险总裁冯天佑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永诚财险销售总监、总经理助理韩亮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华海财险则是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董事,合计被银保监会处罚7万元。经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2月22日,华海财险第二届董事会拟任董事张秀娜在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保险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情况下,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第二次(通讯)、第三次(通讯)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了董事相关职责。
银保监会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华海财险罚款3万元;对赵小鸣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张秀娜警告并罚款1万元。《保险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银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董监高”在内的高管任职资格也列有明确的准入“门槛”。其中,对于董事资格的认定,目前在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有严格任职规定。
除了要求董事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应当通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或者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外,还要求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等等。(记者 袁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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