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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频被问责 董责险渐热

2019-06-06 15:50:12    来源:中国经济网

随着市场调查处罚案例增多、索赔金额增大,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给高管戴上“将军的头盔”,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投保积极性增加。北京商报记者最新梳理发现,年初至今,沪深两市共有11家上市公司对外公告称要给高管投保责任保险,其中,有公司计划投保保额上亿元;更有公司“一口气”计划投保三年。值得一提的是,董责险虽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不当行为引发的部分风险,但并不为故意欺诈“买单”。

董责险渐热

董责险,顾名思义,主要承保因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的失职等不当行为、过失与疏忽风险,而导致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所导致的损失,其中包含公司因赔偿请求(有价证券赔偿请求和不当雇用行为赔偿请求)所遭受的损失。

北京商报记者最新统计发现,今年初至今,沪深两市共有11家上市公司发布《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公告》,纷纷表达为高管投保董责险的意向。

5月15日,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发布公告称,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拟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从具体的责任保险方案来看,投保人是粤传媒,被保险人是该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限额为每年2000万元,保费为每年50万元(具体以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数额为准)。

同时,北京商报记者查询发现,为提高公司董监高的积极性,保障董监高的稳定,博雅生物拟连续三年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每年保额不超过1亿元的责任保险。

神州高铁、山东墨龙、福耀玻璃、巨石股份、易见股份、数知科技、东江环保、格力地产、常山北明在内的9家上市公司也先后发布公告透露要为高管投保董责险,投保年限在1-3年不等,保额在1000万-1亿元之间。

巨额罚款倒逼公司投保

上市公司年报里面都有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近年来,高管说错话、干错事给上市公司造成动辄百万甚至上亿元损失的案例频现。

数据显示,2009-2018年,上市公司被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事件有326件,索赔金额超过55亿元,索赔人数超过75000人。从数量上看,索赔事件大概占A股上市公司总量的10%,已经不再是所谓的小概率事件;从金额上看,索赔金额从2013年的约10亿元暴涨到2018年的55.4亿元。

平安产险高端责任险事业部副总经理张秉政表示,当前资本市场,日常危机及维权越来越常态化,强监管、严执法成为主旋律,巨额维权成为投资者的常规手段。

格力地产便表示,投保责任险是为降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以及引发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为其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权益,促进责任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发展。

持有相同观点的还有巨石股份和福耀玻璃。如福耀玻璃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因经营决策、 信息披露等原因而面临经营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

“不单单是给参保人分散风险,在投资者层面,董责险能够提高诉讼的积极性,发挥股东对董事的监督作用;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有利于引入保险公司的外部监督,优化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因此,很多投保董责险的企业更多地将其看做是一项管控公司治理风险的咨询服务,先行防范的作用大于事后赔付。” 某外资险责任险和特殊金融险负责人表示。

不为故意欺诈“买单”

董责险为高管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或疏忽等不当行为“买单”,但需要注意的是,董责险虽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不当行为引发的部分风险,但并不为故意欺诈“买单”。例如,某财险公司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中列明,对被保险人事实上的不诚实、欺诈行为不负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界定行为是“故意欺诈”?某公司责任险负责人表示,往往需要依据法庭判决,有的公司通过法院终审司法裁决确定,或当事人自己承认。例如上述条款里明确,上述除外责任仅在其事实经判决或裁决确认后,或被保险人承认相关行为属实后才能适用。

此外,董责险投保市场渐热也难掩盖该险种投保率低。有数据显示,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约有90%的公司都会选择购买董责险,而国内购买董责险的A股上市公司目前仅占10%左右。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我国董责险普及率低的根本原因是中国的董事信托责任没有很好地建立。往往一些信托责任落实比较好、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地区,其董责险的投保率会比较普及。

同时,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向楠建议,应加强国内公司和个人的“双罚”制度,支持发挥股东集体诉讼等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管的追责方式的作用。另外,依赖公司法和监管机构对公司董监高职责的更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及重要决策的记录要求,从而方便追究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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