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业保险吉林套取防预费向农户支付现金遭罚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32号、33号、34号)显示,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所属农安支公司存在套取养殖险防预费用向农户支付现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张士伟作为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经理、李吉辰作为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分管养殖险业务的副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罚款50万元,责令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停止接受农安地区养殖险新业务1年;对张士伟作出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对李吉辰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32号)
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开发区伟峰东樾商业楼9-2号
法定代表人:张乐春
经查,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所属农安支公司存在套取养殖险防预费用向农户支付现金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安华农险农安支公司关于育肥猪保险防预费发放情况的说明、2016年安华农险农安支公司育肥猪承保清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罚款50万元;
二、责令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停止接受农安地区养殖险新业务1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7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33号)
当事人:张士伟
身份证号:22012119710523XXXX
职务: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经理
住址:吉林省榆树市繁荣路
经查,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存在套取养殖险防预费用向农户支付现金的违法行为。
张士伟作为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安华农险农安支公司关于育肥猪保险防预费发放情况的说明、2016年安华农险农安支公司育肥猪承保清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我局决定对张士伟作出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7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34号)
当事人:李吉辰
身份证号:22230419690202XXXX
职务: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路
经查,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所属农安支公司存在套取养殖险防预费用向农户支付现金的违法行为。
李吉辰作为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分管养殖险业务的副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安华农险农安支公司关于育肥猪保险防预费发放情况的说明、2016年安华农险农安支公司育肥猪承保清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我局决定对李吉辰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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