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方面强化保险公司内控管理,杜绝将险企当提款机
9月9日,银保监会公告称,已于近日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共七章六十四条,从“完善关联方认定标准”等5方面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强化保险公司内控管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8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同时废止。
银保监会将强化制度建设,弥补监管短板,持续加强监管,不断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
下一步,
5方面强化保险公司内控管理
据了解,《办法》共七章六十四条,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强化保险公司内控管理:
一是完善关联方认定标准。
《办法》借鉴国际、国内会计准则及我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界定了关联方认定标准。
二是科学制定监管指标。
结合近年来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经营管理特点,按照“重点突出、抓大放小”的原则,明确了重大关联交易标准。进一步完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监管比例,制定比例上限,控制关联交易总体风险。
三是加强穿透监管。
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跟踪监控保险资金流向,层层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对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穿透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四是完善内控和问责机制。
要求保险公司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全面和日常管理,优化管理流程,完善内控机制。强化问责机制,明确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和独立董事可以对违规关联交易提出问责建议,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五是加强信息披露。
明确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统筹管理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借鉴国际监管规则,提高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在年报中不仅按照会计准则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还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披露当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六是强化监管职能。
银保监会指出,该《办法》设立专门章节明确关联交易管理和监管职责,要求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如实披露关联关系有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明确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银保监会依法对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加大对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
实质重于形式确定关联交易
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曾表示,保险公司股东股权领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部分公司治理有效性“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关联交易风险日益突出,管控失效风险不可忽视。
据了解,此次立法目的是为了重点监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机构的关联交易和大额资金运用行为,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从而达到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防止利益输送风险的监管目标。
近年来,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已成为行业乱象之一,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把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引发重大风险,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介绍称,十余年前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防风险和强监管的需要。一是监管制度不完善,存在监管空白。例如,原有规定未明确保险公司对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导致部分实际控制人以保险公司子公司作为“资金中转站”,绕道获取保险资金,规避关联交易审查。二是关联交易形式多样,原有规定缺乏穿透监管内容和手段,存在监管盲区,难以满足关联交易认定的需要。三是制度较为零散,未形成统一全面的制度体系,不利于操作执行。
为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
落实问责到人 明确管理机制
《办法》指出,关联交易应当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等不当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原保监会到现银保监会密集下发多份监管函,剑指保险公司关联交易问题,险企关联交易管理成“重灾区”。
近三年来,
201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官网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人保寿险上海市分公司因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违法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合计罚款人民币190万元。
2017年10月,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均因关联交易问题收到监管函,问题包括关联方档案不完整,管理不规范;重大关联交易未识别未报告;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现有关联交易存在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风险等等。
根据《办法》内容,将落实责任问责到人。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合规负责人是关联交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具体来看,在管理机制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在董事会和经营层建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办公室,分别负责关联交易的全面管理和日常管理。增加保险机构的主动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明确责任归属,实现管控流程全程可追溯。明确内部问责的发起和审批流程,规定保险公司的相关主体可以对违规关联交易提出问责建议,监管部门也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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