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一员工被禁止进入保险业2年
10月18日消息,中国银行(3.660,-0.02,-0.54%)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王雅君因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被禁止进入保险业2年。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如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
当事人:王雅君
身份证号:15010319860930XXXX
职务: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工作人员
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营坊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王雅君向我会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王雅君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2016年,王雅君向投保人销售阳光财富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时,未如实告知实际保险期限及保单收益。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6年至2017年,投保人在购买上述两款保险产品时,王雅君向投保人赠送黄金和金币。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王雅君向我会提出申辩意见,请求依法撤销或改变处罚:一是在向投保人销售产品时,完全遵守了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的培训要求,不存在未如实告知实际保险期限及保单收益的情形。投保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独立签订《投保书》。二是由于投保人索要黄金和金币在先,虽然知晓礼品赠送属违法违规行为,但考虑后续的业绩和合作关系才为之,并且是在签订《投保书》后,按照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的安排实施。三是其不存在严重违规情形,也未对投保人造成严重民事损害。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调查证明,王雅君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时,告知投保人产品期限为5年、承诺保单年收益5.5%,但产品实际期限为“至100周岁保单周年日”,保单收益为不确定。因此,不论投保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雅君欺骗投保人的事实清楚无误。二是王雅君明知向投保人赠送礼品属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实施上述行为,投保人是否向其索要礼品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三是由于王雅君销售产品等行为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本案除追究公司责任外,也应追究王雅君相应的责任,对其处罚并无不当。因此,我会对王雅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王雅君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
二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王雅君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
综上,给予王雅君禁止进入保险业2年的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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