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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人寿南通因未经批准任命高级管理人员遭罚

2019-10-23 14:50:37    来源: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显示,经查,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用于支付业务费用行为

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为“个险第十七期新人班”和“教师节感恩专享活动”分别报销费用6220元和16900元。经查,上述两项活动实际并未开展。通过活动套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超出公司报销范围的业务费用。

二、未经批准任命高级管理人员行为

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的OA系统审批记录显示:2017年11月24日,陈某的请假审批流程中,褚某以“副总经理”岗位进行审批;2017年12月4日,顾某的请假审批流程中,褚某以“副总经理”岗位进行审批。2018年2月27日,“关于南通开门红3月业务方案的申请”的签报处理单(签(2018)gllic2018022796799号)显示,“总经理室褚某”审批“拟同意”。从上述审批记录可见,褚某在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内部管理中实际履行了副总经理的职责。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分公司副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而褚某在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任职期间并未获得监管部门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批复。

综上,南通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用于支付业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南通监管分局决定对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金额12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未经批准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南通监管分局决定对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金额3万元的行政处罚。2宗违法行为合计罚款15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显示,时任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总经理郭振博对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存在的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用于支付业务费用行为和未经批准任命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均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南通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南通监管分局决定对郭振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金额2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未经批准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南通监管分局决定对郭振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金额1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联人寿”)是由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大型国有、民营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公司总部位于江苏无锡,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公司主要经营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其第一大股东,持股20%;无锡灵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6.50%;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大股东,持股14%。

当事人郭振博曾于2017年8月10日接替成为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负责人,并于2019年5月30日离任。

《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地 址:南通市工农路486号

主要负责人:纪雪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用于支付业务费用行为

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为“个险第十七期新人班”和“教师节感恩专享活动”分别报销费用6220元和16900元。经查,上述两项活动实际并未开展。通过活动套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超出公司报销范围的业务费用。

二、未经批准任命高级管理人员行为

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的OA系统审批记录显示:2017年11月24日,陈某的请假审批流程中,褚某以“副总经理”岗位进行审批;2017年12月4日,顾某的请假审批流程中,褚某以“副总经理”岗位进行审批。2018年2月27日,“关于南通开门红3月业务方案的申请”的签报处理单(签(2018)gllic2018022796799号)显示,“总经理室褚某”审批“拟同意”。从上述审批记录可见,褚某在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内部管理中实际履行了副总经理的职责。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分公司副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而褚某在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任职期间并未获得监管部门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批复。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相关履职行为证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用于支付业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金额壹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未经批准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分局决定对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金额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19年10月12日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

被 处 罚 人 姓 名:郭振博

住 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二泉紫园

身份证号码:22060219851203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用于支付业务费用行为

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于2018年12月为“个险第十七期新人班”和“教师节感恩专享活动”分别报销费用6220元和16900元。经查,上述两项活动实际并未开展。通过活动套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超出公司报销范围的业务费用。时任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总经理郭振博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未经批准任命高级管理人员行为

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OA系统审批记录显示:2017年11月24日陈某的请假审批流程中褚某以“副总经理”岗位进行审批;2017年12月4日顾某的请假审批流程中褚某“副总经理”岗位进行审批。2018年2月27日“关于南通开门红3月业务方案的申请”的签报处理单显示,“总经理室褚某”审批“拟同意”。从上述审批记录可见,褚某在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内部管理中实际履行了副总经理的职责。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分公司副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而褚某在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任职期间并未获得监管部门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批复。时任国联人寿南通分公司总经理郭振博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相关履职行为证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郭振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金额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未经批准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郭振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金额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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