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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精算规定修订在即!将下调年金险附加费用率

2019-11-21 08:44:18    来源:国际金融报

11月18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已于近期就《关于修订人身保险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二次在业内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下称“《规定》”)是此次修订的重点。

精算师娄道永称,目前正在使用的有关普通型人身保险的精算规定为《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通常称之为“90号文”,而90号文已执行将近20年。“近年来,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在内的一系列精算规定。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也迫切需要调整”。

多位精算师告诉记者,相关精算规定一直都有调整,只不过调整并不大,而此次《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是90号文的一次整体修订,目的是让精算规定与我国当前人身险行业的发展相匹配,以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下调年金险附加费用率

与90号文相比,《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附加费用率水平进行了调整。其中,年金险附加费用率有所下降,部分险种趸交附加费用率也有所降低。

在精算师娄道永看来,年金险附加费用率下降,以及部分险种趸交附加费用率下降,均更加符合实际。

《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应部分:

  娄道永还提到,相比今年9月份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此次《规定》中对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费用费从原来的33%上调至35%。

  据了解,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上述表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90号文对应部分:

个险:

团险:

此次《规定》还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要求除保证续保产品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外,还需要计提保证责任的额外责任准备金。

“本条规定明确区别了有续保保证和无续保保证产品风险程度的差异,目的是更有效地防范风险,加强风险防控。”娄道永说。

《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应部分:

七、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且保证费率的期间超过一年的产品,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应进行利润测试。

含有保证续保条款且保证费率是指,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保证费率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十七、保证责任的额外责任准备金

(一)需要计提保证责任额外责任准备金的情形

保险产品有以下情形,除了按照前述各条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外,还需要计提保证责任的额外责任准备金。

1。产品含有保证续保条款及保证费率;

2。产品提供转换为保证费率产品的选择权,即前一保险期间届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可以转换成另一个责任和费率均确定的产品。

(二)额外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1。含有保证续保条款及保证费率的产品,保单年度末额外责任准备金等于未来的保证续保及保证费率期间内,各保单年度的预期赔款与费用之和高于保证费率部分的精算现值之和。贴现率不得高于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2。提供保证费率产品选择权的产品,保单年度末额外责任准备金等于执行选择权时新承保产品的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现值。贴现率等于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如果存在多个选择权,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时,应按额外责任准备金最高的选择权计提;可同时选择多个时,应按所有选择权的额外责任准备金之和计提。

90号发文对应部分:

补充健康保险相关规定

《国际金融报》记者还注意到,本次修改,还补充了健康保险相关规定,在责任准备金部分新增了对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

对此,娄道永表示,新增对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对于健康保险的管理将更加严格、细致。

《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应部分:

1。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使用的发生率、赔付金额等赔付假设,应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没有监管规定的,应按如下执行:

(1)公司可以参考自身经验和外部数据确定赔付假设,后续也可根据实际经验情况进行变更。

(2)公司确定的赔付假设应当充足审慎,并应根据实际经验定期检视。

(3)当公司赔付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出现不足,且非正常波动或偶然性原因,应及时调整评估假设,并按调整后假设增提责任准备金。

(4)赔付假设充足性应当在产品类别或更细层面进行评估。产品如果有多项健康保险责任的赔付假设,可以合并评估。

2。对健康保险中包含的费用型医疗责任,与医疗费用相关的评估假设应当考虑医疗费用通胀因素。每年通胀比例假设应不低于3%。如果费用型医疗责任有给付限额,则考虑通胀后的医疗费用可以设置给付限额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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