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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应于2020年4月1日前停止销售

2019-12-06 09:06:30    来源:北京青年报

昨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做好产品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应于2020年4月1日前停止销售;在此之前已生效的保单,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11月12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现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2006年颁布实施,虽然对规范和推动健康保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18年中国商业健康保险报告》显示,以2012年到2017年间保费收入五年复合增长率38%为依据计算,预计到2020年健康险市场规模将超过1万亿元。

按照最新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严格执行备案或者审批的条款和费率,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禁止保险公司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等;支持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提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顺应互联网时代特点,支持通过数字技术等手段方便健康保险合同履行。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还规定,“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

该《办法》规定,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诊断标准与约定不符为由拒赔。《办法》还要求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保险公司可以同投保人约定,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此外, 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

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要做好预案,加强销售管理,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要严防销售误导,严禁炒作停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老产品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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