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明年起调整2019年度调整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12月16日,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从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从2020年1月1日起对2019年度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会联字〔2019〕169号)要求,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专用指标,在核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方面使用。
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5339元。长春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按照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55339元执行。月平均工资为4611.58元。
根据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对2019年度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要求,对长春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进行如下调整:
一、 调整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长春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201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3834.74元,下限调整为2766.95元。
此项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参保单位,请于每月22日后登录长春医保网站查询征缴通知单,按征缴通知单金额,按时足额缴费。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由税务机关征收,企业参保单位应按照长春医保网站公布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认真填写缴费备注信息。缴费金额和备注信息填写准确无误的单位,3至5个工作日到账后,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含生育)、工伤保险待遇。
二、 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按照长府办发﹝2003﹞92号文件规定,2019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金额为2811.64元(含100元大额医疗费)。
此项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参保人员需在参保日期之前,按要求足额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20年1月1日之前的(不含1月1日)按照原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含1月1日)按照新标准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单建统筹,不设个人账户,不含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如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齐。补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应按时交纳100元大额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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