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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不慎摔倒伤残 餐馆承担八成责任

2020-04-13 09:31:37    来源:法制日报

近年来,随着线上线下购物方式的快速发展,国民消费水平和维权意识同步提高,消费领域案件也呈现出类型多样化、交易方式网络化、诉讼主体特定化等特点,网络购物、电信、物流、教育培训、网络约车、美容服务等维权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多起典型案件,涉及经营场所安全保障、电子产品、食品、美容等多个消费领域。《法制日报》记者从中选取4个案例,希望通过释理说法引导商家规范商品宣传的方式方法,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证据,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顾客不慎摔倒伤残

餐馆承担八成责任

福州市民陈某前往某餐饮店就餐期间,在卫生间内不慎滑倒,致右脚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内外后踝骨折伴脱位,后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陈某认为,餐饮店卫生间地面湿滑,且没有任何防滑措施,导致其滑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餐饮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20万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陈某在餐饮店内摔伤致残的事实无异议,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本就是易湿滑的场所,作为管理人应当尽到更为严格的维护和管理义务,进行有效的警示和维护,但餐饮店未能及时对湿滑地面进行维护,亦无证据佐证其在事故发生时设置了警示标志,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陈某损害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此外,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入公共场所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其在经过湿滑地面时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其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及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餐饮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过对陈某主张的损失逐项进行认定,法院最终判决餐饮店按其过错参与比例依法所应承担赔偿金额为11万余元,扣减餐饮店已支付部分,应支付陈某赔偿款7万余元。

二手货当新手机卖

商家欺诈三倍赔偿

金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某电商网站,向B公司在该网站经营的某店铺购买了“全新原封、延保三年”的某品牌黑色手机一部,并通过支付宝向C公司支付了首付款。收到手机和购机发票后,金某向负责配送的快递公司支付了尾款。

收货后,金某发现手机被更换为金色,且发票系由D公司出具。金某主张,该电商网站网页显示,提供保证产品享受7天退换货、正品保证、延保三年、全新原封等服务。但购买该手机两个多月后,其将出现故障的手机送至售后服务站维修时,售后服务站却出具《服务结果单》,告知金某该手机在其购买日期前一个多月已被激活使用,首次通话记录与发票日期、激活日期不符,不符合保修条件,不予保修。此后,金某与B公司经营的店铺协商退换货未果。

金某主张,B公司将已使用过的二手手机充当新手机出售,显属恶意欺诈的销售行为,要求其退还手机购货款并三倍赔付,A公司、C公司作为网络平台交易的提供者和经营者,应履行其作出的先行赔付、正品保障的承诺,就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与B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其在B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商品,B公司向金某交付商品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中,B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有关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但其将二手产品充当全新手机出售的行为构成欺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至于作为信息服务提供商的A、C公司,并无证据表明其对B公司的欺诈行为存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形,且A、C公司已经对B公司的经营资质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并将B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向消费者披露,故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金某主张D公司系发票的提供者,但法院未能查询到该发票的信息,故不足以认定D公司与本案存在关联。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B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金某货款11300元,B公司应支付金某三倍赔偿款33900元、公证费3000元,金某应返还B公司某品牌黑色手机一部。

故意购买瑕疵产品

目的不纯驳回诉求

张某在10天内分3次到某餐厅购买了5件进口预包装食品,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食品是日本核辐射泄漏区东京都进口的,没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中文标签以及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餐厅退还全部价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没有以中文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规定,依法不得进口。食品安全法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认为,上述规定的权利主体为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作出明确定义,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因此,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购买商品目的是为生活消费而非牟利的普通消费者。而张某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仍在短期内多次购买,并再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价款赔偿,其购买行为显然不具有生活消费之目的,存在以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牟利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与立法本意不符,其无权主张十倍价款赔偿。

法院认定,因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进口,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双方均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就此订立买卖合同,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餐厅应将因该合同取得的价款返还张某,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收款两年未做服务

美容贷本息须自担

2016年11月3日,某金融公司与某门诊部签订《个人消费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金融公司为门诊部的医疗整形项目、相关服务及产品提供个人消费金融服务,门诊部的客户可进行消费金融贷款申请,贷款审批通过后,由资金提供方将资金直接发放至门诊部指定的账户,门诊部接到贷款申请通过后便可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发生退货退款的,款项应退还该金融公司。

纪某某等3人前往某门诊部进行医疗整形服务,分别与门诊部签订手术治疗告知同意书,并向金融公司的合作方某银行申请整形美容专用贷款,通过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随后银行将贷款本金支付给了门诊部,门诊部收到款项后至今未为纪某某等三人提供手术服务。纪某某等人已按合同约定还了三期款项。

纪某某等3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门诊部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门诊部向金融公司退还贷款本金,并支付手续费、滞纳金和罚息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纪某某等3人与门诊部对于医疗服务项目事实上已经达成了合意,3人申请贷款并约定受托支付的方式向门诊部支付了该医疗整形项目的费用,且3人与门诊部都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事实上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此外,双方虽然对于手术的时间并未约定,但门诊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为客户提供约定的医疗整形服务。而门诊部收款已有两年多,至今仍未提供约定的医疗整形服务,已构成违约,故纪某某等3人主张解除其与门诊部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3人有权主张门诊部就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解除纪某某等3人与某门诊部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某门诊部向金融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8700元及手续费、滞纳金和罚息。(记者 王莹)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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