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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填补灵活就业养老短板

2021-05-21 14:51:55    来源: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同时配发《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下称《方案》),宣布自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重庆市提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试点一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我国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需要调动多方力量,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是其中一个重点,可以有效调动个人积极性储备养老资产。目前,国内真正适用于养老储备的金融产品相对短缺,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于丰富养老金融产品,推动个人更好储备养老资产具有重要意义。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认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为这类人员提供了一个完全自愿、商业化的用于养老储蓄和养老投资的新产品新渠道新路径,是探索解决该群体养老保障难题的有益尝试。

浙江、重庆试点6月开启

近日公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2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2.64亿人,已占总人口的18.7%,与2010年相比上升了5.44%。面对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加快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重要举措。

去年底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就指出,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统一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其长期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特点,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制度标准,进一步提升第三支柱的保障水平。同时对于下一步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给出了几个方向,其中就包括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适当扩展保险责任,提供更加灵活的养老金积累和领取服务。

所谓“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通知》指出,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此次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花落”浙江省(含宁波市)、重庆市两地,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这与此前的《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拟自3月1日起在北京市、浙江省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所差异。

铜陵学院经济学副教授芮训媛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是完善第三方支柱保险、实现多层次保险机制的重要举措,为养老保险全覆盖提供必要的实际经验。浙、渝两地一直走在我国地方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前沿,选择这两地,无论是地域还是金融布局,都有一定的代表性。

董登新认为,试点选择浙江和重庆,一个在沿海地区,一个在西部地区。浙江的个体户多、自由职业者多、选择灵活就业的人员多,具有代表性。重庆作为直辖市,人口规模体量大,是中西部地区极具代表性的省市,作为试点的意义非常重要。

填补灵活就业养老短板

值得关注的是,《方案》提出,鼓励试点保险公司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保险产品,积极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探索建立符合长期经营要求的销售激励、风险管控和投资考核机制。

据此前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在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透露的数据: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达2亿左右,在解决劳动者生计同时,缓解了城镇就业压力,成为吸纳就业蓄水池。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分析师周茂华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指出,此次专属商业养老试点向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倾斜,一是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完善养老体系第三支柱的有益探索,并为后续养老保险等政策稳步推进,提供宝贵实践经验;二是有助于降低这类创新型人才养老后顾之忧,有助于激发微观主体干事、创新和创业热情。

“有了养老保险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无论哪种就业形式,都有了基本保障。新业态以及灵活就业模式的吸引力会增强,也有利于新型业态的发展,促进临工经济的发展,利于多层次多元化就业结构的实现。”芮训媛说。

那么,对于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需要从哪些方面发力,提高政策吸引力和产品创新性?芮训媛表示,对于保险公司,这是一个利好消息,为了迎接这一新形势,需要设计精准化养老保险产品,合理定价,做好风险防范和补偿措施,对接国家政策,让商业保险进入普惠轨道。

对此,周茂华认为,提升政策吸引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就需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升养老产品创新能力,比如在建立有效风险防火墙前提下,养老保险业务与养护服务相衔接等,这就离不开保险公司人才团队建设和内部管理制度、考核机制的完善;同时,新业务意味保险公司重塑内部业务流程、管理模式和风控能力提升;另外,需要加大新产品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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