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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建立失能等级评估标准 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2021-08-09 16:03:01    来源:

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会同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评估标准是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业内普遍认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是构成完整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能够更好保障失能人员公平享有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权利,更好规范和精准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据了解,自2016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开展以来,各试点地区借鉴国际经验,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初步形成了适宜的地方评估标准,但是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在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从待遇均衡性、制度公平性方面考虑,国家医保局会同民政部研究制定了该评估标准。

《通知》主要对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判定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评估指标。专业评估量表由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等3个一级指标和17个二级指标组成,形成综合性评估指标体系。二是明确了实施要求,对主体、对象、流程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采用组合法对评估结果进行判定。

具体来看,评估主体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或其他符合试点地区医保部门相关规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等;评估地点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现场评估地点安排在评估对象现居住地或其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评估流程主要包括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复核与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环节。

值得关注的是,现场评估过程中,至少两名评估人员开展评估,至少1名评估对象的监护人或代理人在场,并进行全过程影像记录。

在等级划分方面,综合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3个一级指标等级,通过组合法综合确定评估对象长期护理失能等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分0级(基本正常)、1级(轻度失能)、2级(中度失能)、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5级(重度失能Ⅲ级)6个级别。

《通知》强调,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对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的实施应用。《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14个新增试点城市参照执行该评估标准,原有试点城市参照完善地方标准,原则上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统一到该评估标准上来。同时指出,试点地区各级医保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

国家医保局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跟进评估标准试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促进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建立,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打好基础。

截至目前,全国49个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参保人数达1.34亿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52万人。

关键词: 失能等级 长期护理保险 保险制度 等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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