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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调整险资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

2021-11-21 18:22:22    来源:

银保监会官网11月19日消息,为规范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取消保险资金可投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白名单要求以及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同时,根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通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外部信用评级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或相当于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含)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其发行人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含)或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不满足(一)或(二)所述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被依法托管或接管;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保险公司投资BBB级(含)以下债券的集中度要求。具体来看,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当期发行规模的10%;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优化保险资产配置;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空间,强化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分类监管机制,推行差异化监管;有利于降低监管对外部信用评级依赖,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

关键词: 银保监会调整险资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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