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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二人被飞驰小客车撞倒 谁该为车祸“买单”

2018-10-10 15:57:00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0

因驾驶人醉酒超速驾驶导致行人高女士母女被撞重伤,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驾巨额赔偿案,受害人获赔270余万元,该案给醉驾者再次敲响了警钟。

醉驾毁两家

2016年7月28日19时30分许,高女士和女儿小姜正步行经过石景山区五里坨某一药店门前。不料,一辆小客车飞驰而来,母女二人还没反应过来就已被撞倒在血泊之中。附近的群众立即拨打120将受伤的母女和肇事司机王先生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三人脱离生命危险,但是均身受重伤。其中,高女士罹患高位截瘫,被鉴定为1级伤残;小姜被诊断为重型闭合性脑损伤,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驾车的王先生亦被鉴定中心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交管部门认定,驾驶小客车的司机王先生系醉酒超速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高女士及小姜无责任。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女士将肇事司机王先生及肇事车辆的车主李女士(系王先生妻子)、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先生、李女士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等共计两百余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后,经了解,王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已经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王先生解除婚姻关系,最终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高女士母女获赔270余万元。

谁该为车祸“买单”

审理本案的姚媛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法规定,并结合交管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结果,王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女士要求李女士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其系肇事车辆的车主,那么,李女士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其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姚媛法官分析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女士虽系涉案小客车的所有权人,但在本案中高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女士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之过错情形,故李女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姚媛法官分析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小客车在人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在商业险条款中明确约定“驾驶员酒后驾车造成损害,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此,保险公司虽可以基于商业险的免责条款不承担商业保险赔偿责任,仍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王先生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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